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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詳解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分類界定

2024-03-28健康

北京商報訊(記者 姚倩)3月27日,國家藥監局釋出【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分類界定解讀】。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於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份內容的公告】(2022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明確【醫療器械分類目錄】「09物理治療器械」子目錄、一級產品類別「07高頻治療裝置」中二級產品類別「02射頻治療(非消融)裝置」中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30號公告】的實施涉及美容用途射頻類產品的管理內容和管理類別劃分。為更好地指導和規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的分類界定工作,在國家藥監局的指導下,器械標管中心對該類產品的管理內容和類別劃分做出如下解讀:

第一,不是所有射頻類產品都屬於醫療器械。對於產品是否作為醫療器械管理,應當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一百零三條中醫療器械定義進行綜合判定,並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等判定產品的管理類別。

第二,根據【30號公告】,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透過治療電極將射頻能量作用於人體皮膚及皮下組織,使人體組織、細胞發生病理/生理學改變」;預期「用於治療皮膚松弛,減輕皮膚皺紋,收縮毛孔,緊致、提升皮膚組織,或者治療痤瘡、瘢痕,或者減少脂肪(脂肪軟化或分解)等」。符合【30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例如,預期用於「淡化皺紋(如擡頭紋、魚尾紋等)、減輕細紋、眼周除皺、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蘋果肌、臉部輪廓提拉、緊致輪廓、緊致肌膚、提拉塑型、收縮毛孔」等的射頻美容產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對於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如產品還具備其他功能(如微電流刺激、超聲治療、強脈沖光治療、冷敷等)時,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第六條(一)「如果同一醫療器械適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分類,應當采取其中風險程度最高的分類」,該產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例如,具備射頻皮膚治療和強脈沖光脫毛兩種工作機理的產品,射頻皮膚治療的功能為第三類醫療器械功能,強脈沖光脫毛的功能為第二類醫療器械功能,則該產品整體應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第三,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的射頻類產品,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例如,預期用途不涉及【30號公告】規定的情形,而是僅用於「精華的皮膚無創促滲(不用於藥品和醫療器械促滲)、促進精華吸收、皮膚表面清潔、溫熱按摩、物理按摩、肌膚放松、去除角質」或類似用途的射頻類產品,則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