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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式樣與使用註意事項(2023版)

2023-12-31健康

1. 提取血液樣本時,皮膚消毒劑宜使用不含醇類的聚維酮碘、0.1%苯紮氯銨溶液、0.1%苯紮溴銨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雙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應使用含醇類或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的消毒劑。(GA/T 1556-2019 )

2. 血液樣本提取容器應使用有效期內加抗凝劑的具塞幹試管。(GA/T 1556-2019 )

3. 血液樣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靜脈血液。提取的血液樣本應分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於檢測,一管用於覆核備用,每管中采血量應不少於2mL。提取到具塞幹試管中的血液樣本,應輕輕搖動,與抗凝劑進行充分接觸後,當場裝入物證密封袋,並封存。(GA/T 1556-2019 )

4. 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公安部令2020年第157號)

5. 醫療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授權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6. 家屬: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 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指導意見 公交管〔2011〕190號)

8. 對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送檢、鑒定等程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常式、鑒定規則等規定執行。(醉駕意見 高檢發辦字〔2023〕187號)

9. 公安機關提取、封裝血液樣本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血液樣本提取、封裝應當做好標記和編號,由提取人、封裝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及時送往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送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技術標準保管檢材並在五個工作日內送檢。(醉駕意見 高檢發辦字〔2023〕187號)

鑒定機構應當對血液樣品制備和儀器檢測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送檢血液樣本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鑒定並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單位。(醉駕意見 高檢發辦字〔2023〕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