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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擴大化的「郭恒案」:洪武年間富戶集體破產真相

2024-07-26歷史
本#深度好文計劃#號繼續講述「朱元璋治下,普通人的命運」!在這個系列中,將帶您探尋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的治世之下,那些普通百姓如何在大時代的洪流中奮力掙紮。(喜歡請記得收藏 +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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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明太祖疑北平承宣布政使李彧、提刑按察使趙全德與戶部侍郎郭桓等人貪腐,遂令調查。三月之際,禦史余敏、丁廷舉經過縝密調查,揭露了郭桓勾結李彧等人,透過私吞賦稅、少繳秋糧及巧立名目增收等手段大肆貪汙的罪行。

郭桓等人的貪腐數額觸目驚心,共貪汙了兩千四百多萬石糧食。朱元璋得知此事後,憤怒不已,決心借此機會嚴懲全國範圍內的貪官汙吏,以正朝綱。此案牽連甚廣,不僅涉及了地方官員,還牽扯到了朝廷中的高官如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等。總計損失精糧高達兩千四百萬擔,這一數位震驚朝野。這就是著名的「郭恒案」。

據【明史】載,此案的結果是: 「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明明是追查「二千四百余萬精糧」的去向,怎麽最後反而鬧到明帝國中等家資之人全部破產的地步?這是否表明明朝的富戶確實都為富不仁抑或另有真相?

(1)朱元璋的想法

朱元璋在處理「郭恒案」時,思路很簡單。若六部官員貪汙腐敗,繼續追查贓款源頭。若贓款來自布政司,應抓捕其審問,並查明行賄款來源是否來自下屬府。隨後,將府裏官員帶來詢問,款項多來自下屬州。繼續向下,州官被問詢後,款項往往指向更基層的縣。這套追查方法能揭露所有禍害民眾的官員,全國司法機構應嚴格執行,讓奸臣無處遁形。

聽起來完美無瑕,但實際落實起來卻是,縣官一旦被審,最終源頭往往指向百姓。而這些百姓又大多是富民。這一切都源於朱元璋在洪武四年推行的一項重要制度——糧長制。

這是一項在傳統官僚體系之外的創新,主要實施於浙江、直隸、湖廣、江西、福建等地。簡而言之,該制度以一萬石糧食為基準,劃分稅糧繳納區域,並由政府指定當地大戶擔任糧長和副糧長,負責稅糧的征收和運輸。這些糧長並不從朝廷領取薪資或活動經費。

朱元璋實施糧長制的目的有三:

一是將征收稅糧的行政成本轉嫁給地方大戶,同時大戶的資產也能作為稅糧征收的保證;

二是取代歷史上可能出現的「攬納戶」,減少農戶的運輸成本和被盤剝的風險,讓大戶作為糧長更可靠地管理稅糧的繳納;

三是希望糧長能自成體系,取代他不信任的官僚集團。

糧長的主要職責包括催征、經收和解運稅糧。如果不能按時足額完成稅糧征收任務,將面臨嚴厲的懲罰。例如,山陰人諸士吉因催糧問題不僅未能收到稅糧,還遭受誣告,最終導致他及其兩個兒子被判死刑,其八歲女兒諸娥為求重審,不惜滾釘板,以生命為代價才使案件得以重審。

糧長既沒有編制也沒有薪資,那它的好處在哪裏呢?

他們 的報酬主要有兩點:一是有機會被朱元璋接見並提拔為官,如嚴震直即由糧長升至尚書;或獲朱元璋「賜鈔」獎勵 (這一好處僅限洪武年間) 。二是糧長享有法外特權,如用錢贖「雜犯之罪」,並能介入地方訴訟、報告災情和舉報不法行為,以監督地方官僚系統。

別看這 「雜犯之罪」可 用錢贖買不是什麽大的權力,但實際比第一條好用多了。而且朱元璋此舉可謂一箭雙雕。要知道稅賦沈重,糧長強行征收很容易得罪人。要是他們被人舉報(前面講過,朱元璋鼓勵大家互相檢舉揭發),誰來為朝廷做事?二來,糧長犯錯, 贖金不僅維系了嚴刑峻法,約束了糧長,還削弱了大戶,使底層貧困化。

(2)最終結果

"郭桓案"的嚴重後果,即"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與糧長制度緊密相連。在朱元璋的"凡缺額即貪汙"的邏輯下,追查贓款從中央至地方層層深入,最終矛頭指向了基層,特別是那些負責稅糧征收的糧長。這些糧長,正是明朝社會中堅力量"中人之家"的代表。可以說,糧長制度成為了一個橋梁,使得"郭桓案"的風暴以極低的行政成本,直接沖擊了民間社會。

雖然基層官員中確實存在腐敗現象,但明帝國稅糧的巨大缺額,其主要原因並非全在於官員的貪汙。一方面,明初的生產力尚未全面恢復;另一方面,朱元璋所定的官田稅額過高,即便是基層官員全力以赴,也難以完成如此沈重的稅收任務。然而,朱元璋卻對此視而不見,一味在追贓問題上對官員施加壓力。

面對這種情況,各級官員自然會將壓力轉嫁給更下一級的物件,其中便包括了普通的民眾。在【大誥】中記載了一個典型案例:大名府開州的州判劉汝霖,這位德高望重的儒者,在執行追贓任務時,沒有直接找被定為貪汙的官員羅從禮等人,而是選擇將壓力轉嫁到鄉村的民眾身上。他下發檔,讓民眾繳納錢鈔來補足追贓數額,甚至采取逮捕關押等手段逼迫民眾繳納。

劉汝霖最終因此被朱元璋公開處斬於市集之上。在敘述此案時,朱元璋極力渲染劉汝霖的罪行,但其中也透露出一些不尋常的資訊。例如,既然羅從禮等官員已被定性為貪汙犯,劉汝霖為何不直接從他們身上榨取贓款?再者,地方政府要斂財完全可以編造其他名目,但劉汝霖卻公然寫明這是為了補足朝廷的"追贓"。這些反常現象,只有當與"朝廷所謂的追贓額度,實際上有很大一部份屬於百姓的未繳稅糧"這一事實相結合時,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

除了上述案件,【禦制大誥】中還多次出現反常情節。如陜西追贓案中,官員不按贓款贓物名單追繳,反而向普通百姓攤派。朱元璋對此痛斥,但疑問也隨之而來:為何官員不直接按名單追贓?類似情況還發生在張夢弼案中,山西沁水縣的官員同樣選擇向百姓科斂,而非按名單追贓。這些官員為何頂風作案,難道真是要錢不要命?其實,還有另外一種更合理的解釋,那就是他們 明白按名單追贓無法湊足朝廷指定的額度。

朱元璋權力雖大,能懲處眾多「劉汝霖」,但無法阻止這種惡性迴圈。他制定的追贓政策導致地方政府幾乎全部選擇向百姓攤派,尤其是負責稅糧征收的糧長和富戶。結果,天下中產之家因此全部破產。這一系列的反常操作,根源在於朱元璋制定的稅糧額度過高,使得基層官員無法完成稅收任務,進而引發了這場波及全國的災難。

讓朱元璋始料未及的是,「郭恒案」擴大化後,民怨開始沸騰了。那他又將如何處理呢?

下期預告:

爾等頑民,不恤君恩!

參考資料:【大誥】、【明史】、【活在洪武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