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變更工種遭「拒賠」?讓工人「勞」有法依

2024-08-30推薦

企業購買團體保險時,往往概述工人的工種。事故發生時,工人具體從事的工種與保險單約定工種不一致,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某建築公司為代某等29名雇員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部份記載「投保人告知該批人員職業為換井蓋、修路牙工」。2022年6月16日,代某在砌石頭墻時,被滑落下來的石頭砸傷腳部。經診斷:代某右足拇指開放性骨折並血管神經肌腱損傷,右足拇指壞死,後經鑒定代某右足部損傷構成十級傷殘,某建築公司、代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代某實際從事的「砌石頭墻」工作與保險單約定的「換井蓋、修路牙」工種不符,拒絕賠償。建築公司與代某一起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建築公司為代某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需要根據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危險性是否增加、保險費是否變更以及是否屬於保險人職業分類中的拒保範圍等情形來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本案代某的職業雖然由換井蓋、修路牙變更為砌墻,但並無證據證明代某職業的變更導致其工作危險性顯著增加,也無證據證明代某從事的砌墻工作屬於拒保範圍。案涉保險單亦未將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列為保險人責任免除的事由,故保險公司應當向代某支付醫療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

法官提醒

建築行業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面臨的安全風險遠高於其他行業,越來越多的企業為降低生產風險,減輕經濟壓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為施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建築行業作業類別繁雜,工人數量眾多,企業購買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往往會概述被保險工人的工種,導致司法實踐中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從事的工種與保險單記載內容不一致的現象屢見不鮮。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並非保險人當然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情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約」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項,而不是有關保險標的的所有事項,投保人錯誤告知投保內容,在沒有給保險公司造成足夠影響的情況下,不影響保險目的的實作。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經營機構、格式保險合約的提供者以及訂立保險合約過程中具有主動權和優勢地位的一方,應承擔對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給保險公司造成足夠影響的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保險人變更工種產生拒保及降低保險金的情形,僅以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從事工種與保險單約定不符為由主張免責不能成立。除此之外,在此仍需要告誡廣大建築業從業人員及相關企業,在訂立保險合約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應當如實告知,若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可能面臨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解除保險合約,致使投保目的不能實作的法律風險。

來源: 豫法陽光公眾號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