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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前後,涉彩禮糾紛中的變與不變

2024-03-21推薦

2月1日,被稱為彩禮「新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開始施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範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範。

過去一個多月裏,北京、山東、河南、陜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等地的相關法院紛紛釋出以【規定】為依據的涉彩禮糾紛「新規」第一案或典型案例。

因彩禮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新京報記者以「彩禮糾紛」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尋,截至今年3月初,已有超3500份文書被公布。

新京報記者註意到,這些年,彩禮糾紛中的一些問題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哪些財物屬於彩禮範疇?如何區分彩禮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閃婚閃離,彩禮需要返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曾表示,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各地裁判不一,有的一審判了、有的二審改了,成為審判實踐的堵點。

「以前有關彩禮糾紛的明確法律依據較少,【規定】是在多年經驗的基礎上出台,最高法把司法實踐中效果比較好、易被大眾接受的處理方案總結起來,今後的審判就有了統一的裁判規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彥表示。

2024年2月20日,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舉行2024年「不要彩禮要幸福」中式集體婚禮。圖/Ic Photo

「一方水土養一方彩禮」

縱觀3500余份涉彩禮糾紛文書,新京報記者發現,民事案由最多、占比80%左右。其中,河南、安徽和江蘇依次是公布涉彩禮糾紛案件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最多的省份。

記者選取了這三個省份共110個文書案例作為樣本,時間跨度在2021年-2024年。在這些案件中,以婚約財產糾紛為主,也有少量民間借貸糾紛、不當得利糾紛、返還原物糾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贈與合約糾紛等。

記者發現,就彩禮形式而言,有見面禮、定親禮、改口費、磕頭禮;河南地區更為多樣,還有酒肉糖錢、倒茶倒酒錢、端酒錢、壓箱錢、離娘禮等;安徽地區亦有上車禮和看家禮等。

110份文書顯示,彩禮總額(含折現等)少則2萬元,多的達30余萬元。發生糾紛時,雙方的關系階段各異,涵蓋登記結婚(未穩定同居)、舉行婚禮未登記(同居)、已訂婚(同居)、僅戀愛(同居)、離婚(但同居)、復婚、各自再無關系等。

據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婚姻繼承部主任張荊觀察,越是經濟欠發達的地方,花樣就越多,透過設計復雜的程式,能有更多名目來拆分獲取較高金額的彩禮。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彩禮給付方對於「人財兩空」的容忍度相對較低,若收受方不退還,便易引發肢體沖突、治安事件甚至刑事案件。

在這些案件中,最大爭議點是哪些財物屬於彩禮範疇?原告們提及的彩禮包含各流程的現金、紅包及轉賬,「三金」等物品折現,辦酒席花費、購房購車款、子女滿月酒禮金等。被告駁回的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嫁妝應當折損,原告主張的部份款項有誤或未接收,不存在原告所述事實,應以同居關系認定彩禮糾紛……

從結果來看,鮮有被告全額返還和無需返還的。

匯款賬單、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他人證言等是當事雙方重要的舉證和質證材料;除此之外,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當地經濟水平、家庭生活來源、懷孕或流產情況、子女撫養需求等也是法庭一審判決或二(再)審改判與否的參考因素。

張荊提及,各地高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推選典型案例指導判決本地涉彩禮糾紛案的裁量尺度。此外,司法解釋對彩禮和贈與進行了界定,但有些地方的彩禮以「三金」等為標配,審理起來還是有差別。在她看來,【規定】較過去更符合當下情況,可完善的地方在於對彩禮和贈與做進一步區分,「但也沒法再細化了,只能結合各地區、各民族的風土人情和約定俗成。」

「真假彩禮」之辨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案曾在網路引起討論,有網友說「分手了退彩禮很正常」,但也有相反觀點認為「頭回見把戀愛花費算作彩禮的」。

該案中,戀愛關系期間的賈某為李某購買了手機、首飾(首飾購買於5月20日),多次轉賬合計4萬元;後雙方非週期性同居,賈某同意給50萬元彩禮且已轉賬15萬元,半年後二人分手。賈某認為其買的手機、首飾以及轉賬均為彩禮,要求李某返還。

【規定】第三條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下列不屬於彩禮: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該案法院最終認為,賈某購買的手機和4萬元轉賬,以及在特殊時點購買的首飾系戀愛中為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故均不屬於彩禮;轉賬的15萬元,性質由雙方明確認可為彩禮。判決李某返還彩禮15萬元,駁回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那麽,締結婚約過程中,民間盛行的「改口費」「磕頭禮」「倒茶錢」等是不是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在山東蘭陵人民法院審理的一案中,舉辦了訂婚儀式的王某與李某的糾紛就在於「改口費」之爭。王某父母給予李某「改口費」20000元,王與李同居又解除了關系,王某認為「改口費」系締結婚姻的贈與,李某應返還;李則稱改口儀式已完成,「改口費」應屬於其個人財產。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締結婚姻,王某要求李某返還「改口費」的主張應予支持;考慮到雙方已同居生活,酌定李某返還「改口費」12000元。

辦案法官表示,在訂婚過程中,「見面禮」「改口費」等贈與是否屬於彩禮是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難點。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對彩禮的限定,「改口費」能否認定為彩禮,應考慮當地是否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及給付標準,同時結合給付時間、方式和財物價值等來認定。結合【規定】,該案中,王某父母向李某給予「改口費」是訂婚儀式環節,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且「改口費」系單方給付,數額較大,具備彩禮的習俗性、給付性和金額性等特征,應屬彩禮範疇。

張荊介紹,認定彩禮主要在於財物的定性,與各地婚俗習慣緊密相關,由法官根據當地習俗來判定。在一些農村地區,男方還會將訂婚後到女方家收割、蓋房等勞動力視為需折現返還的彩禮,但這類(內容不清晰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規定】第三條列舉了三類不屬於彩禮範疇的財物,排除法相較列舉法能規避遺漏問題。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彥表示,對沒有明確作為彩禮的禮物,或男方多次向長期同居的女方給付小額度、但累計金額較大的財物,到底是彩禮、贈與還是共同生活開銷,當事人往往各執己見。【規定】對什麽是彩禮提供了一種判斷方法,要求結合財物給付目的、雙方當地習俗、給付時間和方式(如「萬紫千紅一片綠」:一萬張五元與一千張百元以及一大堆五十元的鈔票)、財物的絕對價值和相對價值、給付人和接收人等因素,綜合考量予以認定,「給付目的優先於金額大小等因素來考慮。」

2017年9月,河南安陽農村寫有「拒絕攀比之風反對高額彩禮」等字樣的宣傳標語。圖/Ic Photo

短婚和「事實婚姻」,為審判彩禮糾紛上難度

「新規」以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但當前,涉彩禮案具有兩個新特點:一是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二是僅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兩類案件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

據【規定】第五條,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河南清豐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調解了一起「閃離」糾紛。原告和被告結婚四個月,經常發生沖突甚至多次報警,原告的診斷證明顯示其患抑郁癥。法官認為調解離婚是最佳處理辦法,被告提出因結婚家裏支出太多,要求原告退還彩禮才同意;而原告表示雙方已領結婚證,被告的所有花銷均是應該。法官結合新規和舊規的規定勸導,原告最終同意當庭退還一半彩禮,雙方矛盾得以化解。

新京報記者還發現,110份文書記載的案件中,未領結婚證但男女雙方明確同居過的彩禮糾紛有8起,未領結婚證、但舉行了婚禮且明確同居過(含生育或流產情況)的彩禮糾紛有29起。判決結果為女方按一定比例返還。

以安徽一起先後由兩個法院判決、二審部份改判的案件為例。王某與李某舉行婚禮但未領證,同居發生矛盾後,李某自行藥物流產,不願意再同王某生活。一審中,王某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350000萬元。

安徽蕭山人民法院認為,如未婚雙方確已同居但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應綜合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男方給付彩禮數額、未登記原因,以及當地風俗習慣、有無生育子女等因素,確定彩禮應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數額。判決三被告共同返還彩禮240000元,原告給付被告陪嫁物品。原審被告不服上訴。經安徽宿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撤銷蕭縣人民法院判決之二,變更第一項判決為李返還王彩禮210000元。

張荊說,審判涉彩禮糾紛案的難點在於農村地區重儀式輕登記,「熟人社會中,舉辦了婚禮、日子過了、孩子生了,大家就知道你們是一家人了。但當男方提出要回彩禮的時候,考慮到沒有結婚登記的核心要件,女方依舊要全額或適當返還,這其實對於已實際投入婚姻生活的女方不公平。」

雲南個舊人民法院就在適用【規定】條款的基礎上,審判了一起同居未領證但無需還彩禮的案件。原告稱和被告沒有辦結婚登記,分開後,原告要求被告將40600元彩禮全部退還。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父母收到彩禮當日就退了4600元,且款項都花在了結婚事宜上。經審查認定,兩人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其間,女方兩次懷孕均流產,雙方已具有婚姻的實質性內容,彩禮金額也不屬於金額巨大情形,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張荊進一步說明,「‘舊規’下,沒有領證,彩禮錢沒有用於兩個人的共同消費,裁量幾乎不考慮共同生活的時間,大原則上肯定是要返還的。而‘新規’主要就在這方面發生了變化,不再強調登記與否是判斷要不要返還、返多少彩禮的一個重要依據了,這也是新舊規定的本質區別。」

在2024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寧夏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法學研究所(政治文明研究所)所長李保平在接受采訪時說,近年來一些農村矛盾糾紛的背後,屢有天價彩禮魅影作祟;天價彩禮讓不少家庭深陷負債泥淖,也給夫妻雙方婚後生活埋下隱患。圖/Ic Photo

彩禮糾紛背後的父母

「就目前情況而言,多數農村地區的婚姻締結過程,是雙方家庭在主導,只不過,不同地區的父母介入深度不一樣。」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呂德文在【離婚了能不能要回彩禮?最高法出手治本】一文中解讀,一些地區的年輕人初婚時間較早、甚至早婚,其事實上沒有能力組建家庭,因此,彩禮本質上是男方父母饋贈給女方(父母或子女)的。並且,彩禮的流向也不同,有些地方主要流向年輕妻子,有些地方主要流向女方父母。

110份文書顯示,訴訟主體除了男女雙方本人,17起案件的原告系男方及(或)其父/母(其他親屬)、68起案件的被告系女方及(或)其父/母。

在河南睢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案中,蔣某與栗某已登記並舉行了結婚儀式,蔣送到栗某家換貼錢288000元、「三金」及其他財產。不到一個月,栗某離開蔣某家未歸,蔣某起訴栗某父母(曾出具證明允諾返還)全額退換貼錢。兩老辯稱,蔣某與栗某結婚,返還彩禮的主體是與蔣某結婚的栗某,而非二位被告。法院認為,因送、接彩禮往往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財產形成,故當事人的父母可以作為返還彩禮的主體,判決二被告給付蔣某288000元。

2023年12月釋出的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之四,也將接收彩禮的婚約方父母作為了共同被告。張某某給付趙某某父母定親禮36600元,雙方未登記,未舉行儀式。解除婚約後,張某某起訴趙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審理法院認為,關於女方父母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案涉定親禮應由共同接收的趙某某與其父母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32940元。

李彥表示,若彩禮接收方/使用方為女方父母而非女方本人、但女方被起訴返還,或彩禮為男方父母給付、男方卻作為原告要求女方退還給自己,邏輯上都不能自洽。而在過去,男方父母提起訴訟的依據較為模糊,「婚約糾紛的當事人應是男女方本人,但從物的返還角度來說,物的所有權人才是真正的原告。」

【規定】第四條對此明確,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在李彥看來,明確訴訟主體也是在某種程度上還原糾紛,結不成婚,有時並非男女雙方之故,而是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的原因。法庭上,兩親家站出來指責對方的情形比較常見,讓真正有矛盾的人做原告和被告,對查清事實更有幫助。某些個案中,女方父母接收了彩禮又轉借他人,當男方(父母)要求返還,即使第三方無力償還,女方父母也要承擔返還責任,「因為彩禮款項的本質指向婚姻。」

呂德文調查過一個案例,一對夫妻鬧離婚的最關鍵問題是,妻子將彩禮視作個人財產,因為是父母以嫁妝形式饋贈過來的,且這部份存款是自己生活的保障和退路;丈夫卻認為,在家庭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拿彩禮補貼家用,合情合理。「這背後,其實還涉及對當前家庭性質的定位問題。家庭到底是個人之間締結的合作社,還是雙方共同塑造的共同體?就法律實踐而言,離婚糾紛中把彩禮當作夫妻共同財產,是比較符合實際的,但確實也在簡化問題。」

對此,李彥解釋道,夫妻是人生和財產雙重結合的關系,如雙方已完全結合完畢,則帶進小家庭的彩禮通常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019年8月7日,甘肅臨澤抵制高價彩禮,倡導移風易俗浪漫七夕集體婚活動。圖/Ic Photo

法官自由裁量權

李彥認為,「新規」之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範圍較之前更加具體和規範,就案件處理而言,最後的方向是趨同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一定要從法律規定出發,認定什麽是彩禮的時候,首先判別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其次是風俗習慣等。」

張荊告訴記者,審判涉彩禮糾紛案時會考慮的事實包括:有沒有將彩禮用於共同生活、有沒有生育子女、有沒有贍養老人等,和離婚案件中法官要裁量的細節相似;若區分不出收受彩禮方是單純獲利、還是用於家庭生活了,就要看其有無實際的婚姻性質的付出。

在習俗更多元的民族地區,自由裁量所面臨的考驗更大,「需要法官更接地氣、更深入了解各區域群眾的生活狀況和風俗。」李彥強調,不是所有風俗都要遵從,【規定】的原則之一是移風易俗,法官在審理彩禮糾紛時,也要避免不良習氣發酵擴大。

調解,是法院處理彩禮糾紛更傾向的方式,「讓雙方留有余地,好聚好散。」李彥發現,若當事人來自同一個地方,那麽相對好調解;如果他們的家鄉隔得遠,由於習俗差異大,談到後面容易破裂。他的做法是,先盡量做調解,如行不通,就在訴訟判決之前做好釋明工作,「努力使當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

李彥談道,【規定】提供的路徑對審理此類案件會有相當大的幫助,但依然難以面面俱到。比如,家事案件的特點之一是,雙方平時忽視保留證據,開庭時都拿不出直接證據來證明財物給付目的是不是為了結婚,這時候需要法官結合其他因素進行推理。還有種情況,男女雙方都是外來人員,法官既非男方當地的人、也非女方當地的人,熟悉的只是法院所在地風俗習慣,各地的風俗如何去確定和查明,也是尚存的難點。

另外,【規定】是否有助於遏制天價彩禮?

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檔」連續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2020年民政部印發【關於開展婚俗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先後分兩批確定了32個全國婚俗改革實驗區;同年,農業農村部等共8部門聯合印發【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農村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把高價彩禮納入治理重點。

「彩禮制度表達了對女方的認可和對婚禮的重視,但在後期社會發展過程中,這個習俗的內核發生了重大變化。」張荊認為,【規定】的出台,主要基於農村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高價彩禮現象。「這些地方的適婚女性外流,留在原生的男性想結婚其實非常難,他們會有競爭,誰家的彩禮高,女方父母就有可能把女兒嫁給誰。」【規定】代表公權力的介入,遏制欠發達地區以彩禮形式大肆斂財的局面,阻斷惡性迴圈。

李彥覺得,彩禮糾紛是縮影,彩禮的變化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新的東西會出現。當下的彩禮一方面更註重討好彩頭、如送吉利數位6萬6,另一方面更強調符合風俗的外部表現形式,「多年的移風易俗工作也有相應的效果。」

他說,大力地普法宣傳和釋出案例,有助於讓老百姓意識到,借高額彩禮索財不可取,「小兩口沒能走在一起,這些彩禮基本都要還的。」

新京報記者 羅艷 實習生 張靖曼

編輯 陳曉舒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