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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他人微信聊天記錄形成的證據,法院會采納嗎?

2024-04-03推薦

幾名員工在微信群私下吐槽領導,被領導發現並偷錄,引發名譽權侵權糾紛。偷錄他人微信聊天記錄形成的訴訟證據,法院能采納嗎?一起來看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林為某公司高管,與小劉等三名員工原為上下級同事關系。2021年2月期間,小劉及其他兩名員工建立微信群「**素材組」,在群中聊天稱小林「沒管理能力」「兩面三刀」等。小劉的電腦原為公司配備的辦公電腦,在小劉離職前由其使用。此後,公司與小劉解除勞動關系,小林在透過微信向小劉發送通知後,收回放置於小劉工作桌面上的電腦。與此同時,小劉由於無法進入公司,透過遠端操作結束電腦微信。小林收到電腦時,電腦未關機,遂透過離線狀態翻看微信歷史聊天記錄,並對小劉等人在2月期間的聊天記錄透過電腦內建錄屏功能進行取證。小林認為,小劉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對其誹謗謾罵,侵犯其名譽權,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

小劉等三名員工辯稱,小林送出的證據為離線狀態下微信界面的錄屏,其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在公司電腦上檢視離線狀態下的私人微信聊天記錄,侵犯小劉的私密權,證據不具備合法性。涉案聊天群並非工作群,而是由小劉等三名員工所建立的私下吐槽群,並未公然對小林進行辱罵,只是私下調侃,聊天內容多為對公司制度、管理不合理的吐槽,以及群內成員私人生活等話題。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辦公電腦雖套用於工作用途,但微信作為常用的即時通訊軟體,微信軟體中的聊天記錄不必然全部為工作內容,還可能包含使用者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人生活聊天記錄,即私密資訊。小劉在小林取證時已透過手機結束微信,明確表達了其不願他人知曉微信聊天記錄的意願。小林取證過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存在私密資訊的情況下,未經允許翻看小劉個人微信帳戶中聊天記錄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本案中,雖獲悉涉案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明侵權言論存在的前提性條件,除此之外,幾乎缺乏其他更為緩和的取證手段,但從小林取證過程看,其並非明確出於取證之目的、情勢所迫而實施的上述行為,亦非偶然獲悉涉案微信聊天內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私密權的情況下,透過翻看他人微信記錄從而獲悉的涉案內容,侵權在先而取證在後。從目前利益衡量的情況看,原告欲透過侵害他人私密權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時可能侵害其名譽權的責任,該方式超過其維權必要。

綜上,該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小林未盡到其主張事實相應的舉證責任,法院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心語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顏君

關於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此條文規定了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三種情形。其中,「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條件,需達到嚴重的程度,體現了利益衡量的考慮,需對取得證據方法的違法性所損害的利益與訴訟所保護的利益等進行衡量。

如何判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需結合個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一方面,需考察違法取證所損害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考察訴訟取證所救濟的利益,圍繞取證的主觀意圖、具體手段、采取違法手段取證的必要性程度、是否存在替代緩和取證手段等因素綜合進行評判。本案中存在沖突保護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司法應做好充分衡量,「兩益相權取其重」,原告在救濟其權利從而進行取證時需符合比例原則。涉案取證方式超過其維權必要,若不排除該證據,反而無異於承認和鼓勵此種故意侵犯他人私密權的行為,不利於法律秩序的維護。

本案雖然是一件「小案」,但是和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小案」不小辦,透過具體個案的審理將法律規定與案件的具體情況相契合,明確了實體法和程式法上利益衡量的具體標準,在充分保障程式正義的前提下又審慎平衡人格權的保護,最終作出的裁判符合社會公眾的預期。在「小案」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公正司法,充分發揮裁判示範引領作用,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明確民事主體行為邊界。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含了法律中各種不同的目標、價值和利益的沖突,因此其適用,歷來是法院司法實踐的痛點和難點。該案既涉及到當事人取證權與他人合法權益之間的規範沖突,也反映了實體公正與程式正義之間的理念沖突和協調問題。畢竟民事證據制度的目的是發現真實,而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保護民事權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允許以發現真實為名,行嚴重侵害民事權利之實。

本案的裁判思路,緊扣司法解釋中非法證據排除的要件——「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於他人私密權是否受到侵害、行為人是否存在侵害的故意、侵害私密權是否明確出於取證的目的、侵害是否達到了「嚴重」的程度、是否存在損害更小的其他取證方式等問題,條分縷析,將取證權所保護的利益與所侵害的利益進行了充分的衡量,闡明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背後的程式法理,裁判理由說服力強,對於類案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

作者: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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