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理论上来讲,你一整天都耗在这家服装店,把他们的所有衣服都试了个便,各种拍照啥的都搞起来,然后,一件也不买,法律上来讲,也是没有问题的。
这东西就像去水果店买水果,这里挑挑那里捡捡,拿起这个苹果,摸了摸,你也没摸出什么所以然来,就感觉不喜欢,又放回去了;然后又捡起那个香蕉,捏了捏,感觉手感不好,又放回去了,就这样,你玩弄过很多水果,最后却只买了2块钱的橘子。
但这是很正常的,没什么问题,老板绝对不会说,那些水果你碰过了,所以你得买下来。
没这回事!
买水果,法律上,就是你跟水果店进行了一笔买卖,虽然没有专门签订【买卖合同】,但已经有了买卖的事实。
这就像,你去公司打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入职的第一天起,你就已经跟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
上面说的水果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你跟水果店老板达成买卖的意思表示的时间点。
下面我简单出道题,大家来判断这个时间点,看看能不能说对。
顾客:老板,这10个苹果你帮我称一下多少钱?
老板:称了,一共50元。
顾客:好,帮我装起来。
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点是「老板说50元的时间点」呢,还是「顾客说好的时间点」?
答案是后者。前者只是老板的报价,后者是顾客答应老板的报价并且决定购买,此致双方达成协商一直,买卖合同就此成立,顾客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老板支付50元,这就是顾客的支付价款义务。
倘若顾客觉得贵,对老板说「不要了」,那合同就没有成立,顾客不用遵守任何合同义务,可以自由转身离开。
回到本题,去服装店试衣服,试了一件又一件,别说买下了,连问价都没有,这就像,去水果店捏了一个又一个水果一样。
都还没问价,那就更谈不上成立衣服买卖合同了,试完拍拍屁股就走,完全没问题。
甚至,问了价格后,依然不买,在离开,都没问题。
甚至,你手里拿着一百万,绝对有钱买得起这衣服,但就是试了一件又一件,问了这个价格问了那个价格,但还是不买,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