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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缝漏焊,1人坠亡,内蒙古大全新能源公司某项目10·16事故查明

2024-01-17历史

1月16日,本报从包头市九原区政府获悉,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硅基材料项目10·16起重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0月16日,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硅基材料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施工建设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劳务分包单位为沧州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监理单位为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安全管理委托单位为南京周全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

经查明,2023年10月16日7时,沧州市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开早班会,施工队长胡某给钳工班组班组长陈某分配了工作任务,任务是安装冷氢化合成B区钢结构厂房内的粗分塔回流罐。陈某安排安装班组钳工张某带领铆工訾某、管工李某乙、焊工吕某等人与吊装班组信号司索工王某乙、起重机司机刘某配合,做安装准备工作。陈某之后一直往返于材料库和施工现场取材料和工具。13时左右,王某乙指挥刘某将粗分塔回流罐吊至钢结构二层外侧护栏缺口处,作业人员采用两条垂直吊链和滚轴坦克车辅助承重、一条吊链横向牵引的方式,将粗分塔回流罐平移送入钢结构厂房内。张某在罐体南侧靠东负责调整滚轴坦克车、訾某在张某东侧负责配合吊装,王某乙与其余作业人员在罐体北侧负责操作吊链。

13时20分左右,粗分塔回流罐大部分已移入钢结构,罐体东侧下方的次梁突然受罐体重力影响,次梁北端的定位螺丝被切断并脱落,次梁发生位移,架设在次梁上的格栅板掉落,张某随格栅板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在钢结构西侧休息的吕某听到响声,跑到附近观察伤者,并于13时24分拨打120,随后向胡某报告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共同决定先将张某送往医院,争取救治时间。现场人员找来木板,将张某抬上皮卡车,送往九原区第二人民医院。因九原区第二人民医院不具备抢救能力,建议送往三甲医院。14时11分张某被送到包钢医院,经医生确认张某已无生命体征。

此外,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苏某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向九原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属迟报。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张某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双钩均未挂在生命绳上,钢结构次粱一端受粗分塔回流罐重力影响断开并位移,造成张某随格栅板坠落至地面致死。

调查组认为,沧州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工序控制不严格,吊装作业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擅自改变吊装方法,且未提出重新编制施工方案的意见,吊装作业前未对现场环境进行安全确认,钢结构焊接工作组织管理混乱,钢结构焊缝自查不认真,造成次梁一端焊缝漏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以五十五万元罚款。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且未及时变更项目经理。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控制不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作业、不按施工方案吊装等事故隐患,吊装作业前未进行技术交底。钢结构焊缝质量自检自查和验收工作不认真,未发现次梁一端焊缝漏焊。安全培训教育时长不足,造成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杨某,沧州市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胡某,沧州市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任某,沧州市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尹某,沧州市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焊工班组班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陈某,沧州市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钳工班组班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杨某,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长期因病请假,未参与项目管理,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建议处以行政处罚。

苏某,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项 目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安全、质量管理不到位,安排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足,发生事故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事故,属迟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王某甲,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冯某,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穆某,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何某,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专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樊某,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组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耿某,南京周全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派驻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组安全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处罚。

孙某甲,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原质量经理,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钢结构工序质量联合验收未到场,未认真确 认钢结构承重梁焊接工序完成数量,质量验收不严谨,造成发生事 故的钢结构承重次梁一端漏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王某丙,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质量部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衣某,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结构工程师,未认真确认钢结构承重梁焊接工序完成数量,在工序质量联合验收单中代替他人签字,参与质量验收工作不严谨,造成发生事故的钢结构承重次梁一端漏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殷某,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专监,未认真确认钢结构承重梁焊接工序完成数量,质量验收不严谨,造成发生事故的钢结构承重次梁一端漏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孙某乙,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焊工主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王某乙,沧州市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重班组起重信号工,建议由沧州市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刘某,内蒙古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司机,建议由内蒙古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文|中国基建报 周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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