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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三學生晚自習逃課後沿消防水帶滑下樓摔傷,法院:受傷者違反校規逃課且自陷危境致受傷,應自擔責七成

2024-08-01推薦

校內消防設施管理不嚴,學生逃課期間擅自放消防水帶滑下樓時跌落受傷,責任如何認定?日前,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判令受傷學生及其監護人自擔70%的責任。

小明系襄陽市某中學九年級學生。某天晚自習時間,小明與同學小強逃課來到一棟教學樓二樓教室玩手機遊戲。晚上8點左右,學校安保人員將該教學樓一樓樓梯口的大門鎖上。晚上9點左右,小明和小強下樓準備回家時發現樓梯口大門已鎖,情急之下,兩人從二樓放下一條消防水帶至一樓,打算沿著消防水帶滑下樓。不料,小明在滑到一樓約一半處時,因手沒抓緊,從半空摔到一樓台階處。小強從二樓沿著消防水帶滑至一樓後立即跑回家去。約5分鐘後,小明被學校工作人員發現,被送往醫院急救。

經檢查,小明被診斷為重型顱腦外傷、外傷性空腔臟器穿孔、部份腰椎橫突骨折等,在醫院住院101天,花費醫療費25萬余元,其中學校墊付醫療費13.6萬元。小明的父親遂將襄陽市某中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在學校晚自習期間,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學校在晚自習期間疏於清查學生人數以及對消防設施保管不當對校園安全造成隱患,與小明的損害後果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小明隨意違反校園管理規定和自身的危險行為也暴露了學校在校園安全教育工作中的缺失。

同時,因小明在事發時已經年滿十七周歲,對其個人的行為應具有清晰的認識和控制能力,對其自身安全亦具有與其年齡相應的謹慎註意義務,其和同學首先是違反校規擅自缺勤自習課到另一教學樓玩耍,發現被困後也未采取呼救等安全求救措施,而是采取用消防水帶向下懸吊的方式下樓,將自身陷於十分危險的境地,這也反映了其監護人對其安全教育的缺失,最終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

最終,對小明受傷造成的損失,法院判定由原告小明及其監護人自擔70%的責任,被告襄陽市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校園安全關乎千萬家庭的幸福安寧,而校園安全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共同維護,學生自身也對其生命安全負有謹慎註意義務。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要正確履行好自身的監護職責,既要幫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面臨的危險因素,也要履行好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義務,承擔起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增強安全意識。同時,學校也應當加強安全知識教育,有效利用監控等器材預判並防止校園內意外事故的發生,確保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

來源:中國法院網

記者:丁俐

通訊員:王芳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