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歷史

葛劍雄:從「約法三章」看,如果把宣傳手段當事實,那就上了大當

2024-05-08歷史

我們讀歷史不能僅僅看某件事本身的記載,還要看它的前因後果,區別只是主觀意願,還是已成客觀事實;是出於宣傳,還是準備實行;是特殊個案,還是有普遍性。

特別是對未來的勝利者在競爭過程中或上台前做出的承諾,釋出的政令,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千萬不要都當真,至少要看看他們在獲勝後、上台後做什麽,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贊揚不遲。

屈兆麟 白頭作品欣賞

有一個成語叫「約法三章」,在今天它的意思很明確,就是指雙方或者多方定一個簡單明了的約定、契約。比如我跟你約法三章、我跟大家約法三章或者相互之間約法三章,就是這麽個意思。但原來的出處卻不是這樣。

【史記·高祖本紀】裏有這樣的記載:劉邦的軍隊進了鹹陽(秦國首都,今陜西鹹陽東北)以後,他就召集周圍各縣的父老豪傑,跟他們約定「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法律只有三條:殺死人的判死刑,傷了人的和偷東西的要抵罪)。

據說,因為他廢除了秦朝非常苛刻煩瑣的法律,規定從現在開始就那麽簡單的三條法律,所以得到了那些豪傑和父老的擁護。但是如果我們根據這幾句話復原歷史的話,就可以發現這純粹是一種欺騙或者說是一種公關的手段,因為實際上這三條法律是沒有辦法執行的。

要確定殺人、傷人、盜竊罪,本身就不是那麽容易。殺人罪還比較好辦,人是不是被殺死了不難判斷。傷人和盜竊罪就麻煩了,因為程度相差太大,有輕傷、輕微傷、重傷、終身傷殘,還有傷重致死的,或者過了很久才死的。偷盜更麻煩,偷一個錢、偷很多錢、偷巨額的財富,或者偷了無法估價的東西,怎麽區別?難道所有的傷人罪與盜竊罪都沒有區別嗎?如果沒有區別,怎麽抵罪,抵多大的罪呢?就算罪行明確,又怎麽抵?是不是打斷人家一條腿的人也得被打斷一條腿?如果做不到對等怎麽辦?

比如說殺人償命,問題是殺人有各種情況,一部份是故意殺人,很明顯;還有的並非故意殺人,或者是偶然原因致人死亡,甚至原因不明,如醫生給病人治病,結果病人死了。難道這些都與故意殺人一樣抵命,合理嗎?抵命怎麽抵呢?秦朝執行死刑的辦法有多種,用哪一種?包括自殺嗎?

再說罪犯怎麽可能都主動承認,怎麽審理調查?審理過程中能不能動刑?如果證據確鑿,嫌疑人死不承認,能不能定罪?而且社會上的犯罪行為很多,遠遠不止這三種情況,有人犯了其他罪怎麽辦呢?比如說強奸、縱火、詐騙、鬥毆,還有其他很多罪行,這些罪難道都不處罰嗎?要處罰的話,歸到什麽罪名呢?因為罪名就這三個呀!

再仔細看一下當時的記載,我們以上這些分析實在是多慮了,因為這些純粹是一種宣傳,是漢朝官方歷史為了美化劉邦,故意要突出這「約法三章」的價值和意義。實際上從劉邦進關中入鹹陽,到項羽入關取代他的控制權,時間總共不到兩個月。即使他公布「約法三章」當天就有人提出控告,到劉邦的權力被項羽剝奪時,說不定這個案子還沒有審完。

這一段時間裏,劉邦和他的部下在忙著接管秦朝的政權機構。將領們「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都搶著到倉居里、管理機構裏,把黃金、絲綢等財物都搶過來,大家分了。而比較有心機的部下,像蕭何,就趁這個時候搜羅秦朝丞相和禦史衙門裏所收藏的律令、圖書、檔案,包括戶籍,都接管了。還要準備對付即將入關的項羽和其他諸侯軍隊,根本顧不到處理百姓中鬧出的小亂子,根本顧不上執行「約法三章」。

而且劉邦實際控制的地區,就是鹹陽一帶,即使實施過「約法三章」,影響範圍也很小,時間又那麽短,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此事的宣傳效果不錯,為這位高皇帝「撥亂反正」的開國歷史增添了有利的記錄,得以載入史冊,流傳至今。

那麽劉邦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者 他得了天下以後,有沒有實行「約法三章」? 也根本沒有。到那時,他不得不承認「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約法三章」不足以對付各種罪行),由他的大臣蕭何所制定的【漢律】,就是在秦朝【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篇,成為【漢九章律】。

雖然現在已經看不到【漢律】的全文,但是從延續下來的唐朝的法律【唐律】中就可以看出它的大概,內容當然遠遠不止三章。所以, 作為宣傳,可以讓老百姓歡喜一時,相比秦朝的嚴苛的、煩瑣的法律來講,多麽簡單!但真正等到他治天下的時候,漢朝的法律非但不會比秦朝的法律簡單,反而是更加嚴密了。 後人如果把宣傳手段當作事實,那就上了劉邦和漢朝史官的當。

劉邦自己當了皇帝以後,也根本沒有受到「約法三章」的約束,甚至早就忘了還有過「約法三章」。

比如劉邦對自己的大女婿趙王張敖,動輒隨意辱罵,引起了趙國的相國貫高等人的不滿。貫高等人要謀殺劉邦,陰謀未遂,事情敗露以後就主動投案。劉邦為了追查張敖的責任,對貫高嚴刑逼供。六十余歲的貫高被鞭打幾千下,又用燃燒得炙熱的鐵錐刺他,使他體無完膚,以至於沒有辦法再找到用刑的部位。因為貫高寧死也不誣陷張敖,總算使張敖得到赦免,但自己的「三族」(父族、母族、妻族)統統被殺。貫高還沒有來得及殺人,劉邦卻要他的三族和本人都償命。

屈兆麟 蝙蝠作品欣賞

劉邦在攻打東垣城時,守軍曾經在城上罵他,後來這個城投降了,劉邦還是將罵過他的士兵全部都殺掉。「約法三章」中並沒有罵人的罪名,罵人的行為最多能歸入「傷人」罪,那麽對罵人者只能「抵罪」,無論如何不夠死罪呀! 此時的劉邦,早已忘記了他當年信誓旦旦的「約法三章」,也完全不理會自春秋戰國以來早已形成的戰爭中不殺降人的底線。

功臣韓信、彭越都是因為被劉邦判定為謀反,對他們的殺戮就極其殘酷,駭人聽聞。其實他們有沒有謀反,也是劉邦說了算。比如韓信,掌握幾十萬大軍的時候沒有謀反,到了已經被剝奪一切權力,實際上被軟禁的情況下,還謀得了反嗎?有沒有謀反的事實其實並不重要,反正劉邦要定他們什麽罪就定什麽罪。他們不僅被殺了「三族」,本人都被「俱五刑」(使用五種刑罰),先在臉上刺字,割掉鼻子,砍掉兩腳,再用板子把他們打死,然後割下頭顱,屍體剁成肉醬,分別送到各地去展示,甚至賜給一些人品嘗,給諸侯群臣作為警戒。

到了司馬遷作【史記】,將「約法三章」載入史冊的漢武帝時代,漢朝的法律和司法早已難見「三章」的蹤影了,取而代之的是極其嚴酷煩瑣的法律條文,遠遠超過秦朝的「苛法」。【漢書·刑法誌】記載:「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滑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於是召集張湯、趙禹等人,編定法令,制訂明知有人犯法不加舉報故意放縱、主管官員必須連坐的法律,對刻意從重從嚴執法造成的後果寬大處理,而對寬大放縱罪犯的罪行從嚴懲罰。此後那些不法狡猾的官吏就利用法律的缺陷,透過案例比較擴大其適用範圍,可以羅織的罪狀越來越多,界限越來越密。法律條文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可以判死刑砍頭的罪有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項罪名,死刑可參照類比的判例有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件。相關文書堆滿了檔案庫,管理人員也看不過來。)「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不法官吏透過對法律條文的參照解釋牟利,想要解脫免罪就找輕判的案例,想要構陷重判就找死刑的案例。)

劉邦當年「約法三章」中的第一章「殺人者死」已經可以列出一千八百多項罪名,需要由一萬三千多件判例作為參照類比,當年怎麽可能靠一個「死」字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 我們讀歷史不能僅僅看某件事本身的記載,還要看它的前因後果,區別只是主觀意願,還是已成客觀事實;是出於宣傳,還是準備實行;是特殊個案,還是有普遍性。

特別是對未來的勝利者在競爭過程中或上台前做出的承諾,釋出的政令,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千萬不要都當真,至少要看看他們在獲勝後、上台後做什麽,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贊揚不遲。

本文轉自葛劍雄著【不變與萬變】,原題為【劉邦與百姓「約法三章」可信嗎?】我們讀歷史不能僅僅看某件事本身的記載,還要看它的前因後果,區別只是主觀意願,還是已成客觀事實;是出於宣傳,還是準備實行;是特殊個案,還是有普遍性。

特別是對未來的勝利者在競爭過程中或上台前做出的承諾,釋出的政令,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千萬不要都當真,至少要看看他們在獲勝後、上台後做什麽,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贊揚不遲。

屈兆麟 白頭作品欣賞

有一個成語叫「約法三章」,在今天它的意思很明確,就是指雙方或者多方定一個簡單明了的約定、契約。比如我跟你約法三章、我跟大家約法三章或者相互之間約法三章,就是這麽個意思。但原來的出處卻不是這樣。

【史記·高祖本紀】裏有這樣的記載:劉邦的軍隊進了鹹陽(秦國首都,今陜西鹹陽東北)以後,他就召集周圍各縣的父老豪傑,跟他們約定「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法律只有三條:殺死人的判死刑,傷了人的和偷東西的要抵罪)。

據說,因為他廢除了秦朝非常苛刻煩瑣的法律,規定從現在開始就那麽簡單的三條法律,所以得到了那些豪傑和父老的擁護。但是如果我們根據這幾句話復原歷史的話,就可以發現這純粹是一種欺騙或者說是一種公關的手段,因為實際上這三條法律是沒有辦法執行的。

要確定殺人、傷人、盜竊罪,本身就不是那麽容易。殺人罪還比較好辦,人是不是被殺死了不難判斷。傷人和盜竊罪就麻煩了,因為程度相差太大,有輕傷、輕微傷、重傷、終身傷殘,還有傷重致死的,或者過了很久才死的。偷盜更麻煩,偷一個錢、偷很多錢、偷巨額的財富,或者偷了無法估價的東西,怎麽區別?難道所有的傷人罪與盜竊罪都沒有區別嗎?如果沒有區別,怎麽抵罪,抵多大的罪呢?就算罪行明確,又怎麽抵?是不是打斷人家一條腿的人也得被打斷一條腿?如果做不到對等怎麽辦?

比如說殺人償命,問題是殺人有各種情況,一部份是故意殺人,很明顯;還有的並非故意殺人,或者是偶然原因致人死亡,甚至原因不明,如醫生給病人治病,結果病人死了。難道這些都與故意殺人一樣抵命,合理嗎?抵命怎麽抵呢?秦朝執行死刑的辦法有多種,用哪一種?包括自殺嗎?

再說罪犯怎麽可能都主動承認,怎麽審理調查?審理過程中能不能動刑?如果證據確鑿,嫌疑人死不承認,能不能定罪?而且社會上的犯罪行為很多,遠遠不止這三種情況,有人犯了其他罪怎麽辦呢?比如說強奸、縱火、詐騙、鬥毆,還有其他很多罪行,這些罪難道都不處罰嗎?要處罰的話,歸到什麽罪名呢?因為罪名就這三個呀!

再仔細看一下當時的記載,我們以上這些分析實在是多慮了,因為這些純粹是一種宣傳,是漢朝官方歷史為了美化劉邦,故意要突出這「約法三章」的價值和意義。實際上從劉邦進關中入鹹陽,到項羽入關取代他的控制權,時間總共不到兩個月。即使他公布「約法三章」當天就有人提出控告,到劉邦的權力被項羽剝奪時,說不定這個案子還沒有審完。

這一段時間裏,劉邦和他的部下在忙著接管秦朝的政權機構。將領們「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都搶著到倉居里、管理機構裏,把黃金、絲綢等財物都搶過來,大家分了。而比較有心機的部下,像蕭何,就趁這個時候搜羅秦朝丞相和禦史衙門裏所收藏的律令、圖書、檔案,包括戶籍,都接管了。還要準備對付即將入關的項羽和其他諸侯軍隊,根本顧不到處理百姓中鬧出的小亂子,根本顧不上執行「約法三章」。

而且劉邦實際控制的地區,就是鹹陽一帶,即使實施過「約法三章」,影響範圍也很小,時間又那麽短,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此事的宣傳效果不錯,為這位高皇帝「撥亂反正」的開國歷史增添了有利的記錄,得以載入史冊,流傳至今。

那麽劉邦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者 他得了天下以後,有沒有實行「約法三章」? 也根本沒有。到那時,他不得不承認「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約法三章」不足以對付各種罪行),由他的大臣蕭何所制定的【漢律】,就是在秦朝【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篇,成為【漢九章律】。

雖然現在已經看不到【漢律】的全文,但是從延續下來的唐朝的法律【唐律】中就可以看出它的大概,內容當然遠遠不止三章。所以, 作為宣傳,可以讓老百姓歡喜一時,相比秦朝的嚴苛的、煩瑣的法律來講,多麽簡單!但真正等到他治天下的時候,漢朝的法律非但不會比秦朝的法律簡單,反而是更加嚴密了。 後人如果把宣傳手段當作事實,那就上了劉邦和漢朝史官的當。

劉邦自己當了皇帝以後,也根本沒有受到「約法三章」的約束,甚至早就忘了還有過「約法三章」。

比如劉邦對自己的大女婿趙王張敖,動輒隨意辱罵,引起了趙國的相國貫高等人的不滿。貫高等人要謀殺劉邦,陰謀未遂,事情敗露以後就主動投案。劉邦為了追查張敖的責任,對貫高嚴刑逼供。六十余歲的貫高被鞭打幾千下,又用燃燒得炙熱的鐵錐刺他,使他體無完膚,以至於沒有辦法再找到用刑的部位。因為貫高寧死也不誣陷張敖,總算使張敖得到赦免,但自己的「三族」(父族、母族、妻族)統統被殺。貫高還沒有來得及殺人,劉邦卻要他的三族和本人都償命。

屈兆麟 蝙蝠作品欣賞

劉邦在攻打東垣城時,守軍曾經在城上罵他,後來這個城投降了,劉邦還是將罵過他的士兵全部都殺掉。「約法三章」中並沒有罵人的罪名,罵人的行為最多能歸入「傷人」罪,那麽對罵人者只能「抵罪」,無論如何不夠死罪呀! 此時的劉邦,早已忘記了他當年信誓旦旦的「約法三章」,也完全不理會自春秋戰國以來早已形成的戰爭中不殺降人的底線。

功臣韓信、彭越都是因為被劉邦判定為謀反,對他們的殺戮就極其殘酷,駭人聽聞。其實他們有沒有謀反,也是劉邦說了算。比如韓信,掌握幾十萬大軍的時候沒有謀反,到了已經被剝奪一切權力,實際上被軟禁的情況下,還謀得了反嗎?有沒有謀反的事實其實並不重要,反正劉邦要定他們什麽罪就定什麽罪。他們不僅被殺了「三族」,本人都被「俱五刑」(使用五種刑罰),先在臉上刺字,割掉鼻子,砍掉兩腳,再用板子把他們打死,然後割下頭顱,屍體剁成肉醬,分別送到各地去展示,甚至賜給一些人品嘗,給諸侯群臣作為警戒。

到了司馬遷作【史記】,將「約法三章」載入史冊的漢武帝時代,漢朝的法律和司法早已難見「三章」的蹤影了,取而代之的是極其嚴酷煩瑣的法律條文,遠遠超過秦朝的「苛法」。【漢書·刑法誌】記載:「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滑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於是召集張湯、趙禹等人,編定法令,制訂明知有人犯法不加舉報故意放縱、主管官員必須連坐的法律,對刻意從重從嚴執法造成的後果寬大處理,而對寬大放縱罪犯的罪行從嚴懲罰。此後那些不法狡猾的官吏就利用法律的缺陷,透過案例比較擴大其適用範圍,可以羅織的罪狀越來越多,界限越來越密。法律條文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可以判死刑砍頭的罪有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項罪名,死刑可參照類比的判例有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件。相關文書堆滿了檔案庫,管理人員也看不過來。)「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不法官吏透過對法律條文的參照解釋牟利,想要解脫免罪就找輕判的案例,想要構陷重判就找死刑的案例。)

劉邦當年「約法三章」中的第一章「殺人者死」已經可以列出一千八百多項罪名,需要由一萬三千多件判例作為參照類比,當年怎麽可能靠一個「死」字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 我們讀歷史不能僅僅看某件事本身的記載,還要看它的前因後果,區別只是主觀意願,還是已成客觀事實;是出於宣傳,還是準備實行;是特殊個案,還是有普遍性。

特別是對未來的勝利者在競爭過程中或上台前做出的承諾,釋出的政令,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千萬不要都當真,至少要看看他們在獲勝後、上台後做什麽,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贊揚不遲。

本文轉自葛劍雄著【不變與萬變】,原題為【劉邦與百姓「約法三章」可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