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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息訴制度對百姓的權利保護與限制

2024-01-29歷史

訴訟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矛盾的有效途徑,自古以來就是如此。但是,明朝時期「息訟」、「無訟」思想在民間廣為興起,甚至形成一種社會制度。明朝的息訟制度得以產生並行展,有其強大的理論支撐和社會根源。

(一)思想基礎:儒家的理想訴訟觀——「息訟」

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兩千多年儒家思想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孔子倡導「以禮治國」,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孔子推崇「無訟」,主要有兩方面精神內涵:一是和諧精神。孔子認為,無訟可以使人們更加容易找到人際關系中的和諧秩序,從而達到社會的和諧。二是「禮」的思想。對於儒家來講,「禮」為「和諧」的實作提供了途徑。

儒家認為,社會治理不應依靠嚴峻的刑罰,而應該依靠道德教化,只有讓百姓知恥知禮,才能達到和諧社會的要求。因此,儒家對於「無訟」、「息訟」的追求更為迫切。

南宋學者朱熹言:「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儒家認為訴訟只是治理了其表面的矛盾,但未能解決更深一層的實際問題,就像禹的父親鯀治水一樣,只是堵塞了水流,卻不能從根本上取得成效。

到了明朝時期,統治階級深知社會治理不可單純利用法律規範人民行為,更要借助傳續千百年儒家的「德治」思想,使百姓畏懼法律,更恥於訴訟。

因此,「息訟」思想成為王侯乃至平民百姓推崇的司法習慣。明朝時期,息訟制度在這種訴訟觀念支持下逐漸發展成熟,成為明朝廣泛推行的司法制度。

(二)社會基礎:家族自治管理導致「息訟」

中國古代有「家國天下」的說法。自商朝以來,王位繼承便和宗法血緣關系緊密連線在一起,嫡長子繼承制使得王室成員間同時具有君臣政治關系和父子兄弟親緣關系。

宗法宗族觀念對於封建國家很多領域都有著強烈的影響,促進了家國一體、親貴合一特有體制的構建。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雖然發生了變化,但整個封建時代都以家庭為社會基本構成單位,國家認同族家長自主的治家之權。

宗族成為了中國古代社會的基層單位,宗族成員之間和諧相處成為宗族之內的必然要求。

明朝時期,宗族自治的系統與地方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相互依存,族權與政權相關聯。同時,「家本位」思想逐漸發展成熟,形成了民間廣泛套用的家族自治體系,家法族規在確立家族裏長幼尊卑等級關系和調解宗族內部關系矛盾方面產生了巨大影響。

家長對子女的婚姻有絕對的決定權,對家族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以及對家族成員有絕對的懲罰教育權等。而家法幾乎覆蓋了家族內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族籍、長幼尊卑、財產分配、婚姻繼承、祭祖祭祀等方面都可以看到家法管理的影子。

家法族規主要以「父權」「族權」為核心,這種核心思想迎合了當時統治階級的思想要求,在體現封建國家法律規定的同時,也彌補了國家法律上的不足。

因此,這種家族自治管理形式在當時被封建統治者所承認。明朝後期,社會階級矛盾不斷激化,對立越發尖銳。國家也借助宗族的力量,由他們自己家族內部解決一系列矛盾,來達到保證社會穩定的目的。

自古中華民族是農業社會,大多平民百姓處於定居生活狀態,社會人口流動性極小。一個村子的人基本上都是熟人或者就是一家人。這種以血緣宗法為內核的社會關系,也催生了以宗族為中心的等級制度。

宗族內部按照長幼尊卑排序,尊者掌管宗族內部的治理權。在這種宗法觀念支撐的宗族關系裏,如果族內成員間出現了矛盾和爭議,大多也都采取有利於族內團結和睦與協作的方式而非對抗的方式解決問題。這成為了宗族解決內部矛盾的一條準則。

因此,受宗法觀念的影響,明朝時期百姓大多都會采取族內自行解決而非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矛盾。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宗法宗族觀念對「息訟」思想的發展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三)經濟基礎:脆弱的小農經濟導致「息訴、無訴」傾向

從先秦到明清,小農經濟隨著社會形態而發展,逐漸形成了自給自足的生產模式。在小農經濟占據主要地位的古代中國,大多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使得社會生產力極為低下,加之「重農抑商」政策的持續打壓,導致明清時期的社會缺乏商品交易的活力,反應在法律層面就是實體法和程式法上的不完善。

一方面,國家成文法中主要側重於對君權和父權的維護,以此來鞏固社會秩序和倫理綱常,對於商事活動中個人權利的保護沒有那麽發達。

其次,中國古代對於民事訴訟的程式規範極其不完善,無論民間還是官府,百姓間出現利益矛盾糾紛,大多采取調解等解決方式。「息訟」思想成為當時人們的主要訴訟思想。

另一方面,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受自然界影響的結果十分明顯。農民向來靠天吃飯,稍差一點都有可能會導致糧食減產,家中無糧的慘況。

因此,封建社會民眾普遍求穩,追求安逸。因此,生活在底層的平民百姓總是想盡辦法減少各種事故帶來的危害,只好在鄰裏之間,親戚之間的關系上入手,避免矛盾,減少因為一些小事訴訟而帶來的經濟損失。

在封建社會,立案需要承擔各種訴訟費用。一場完整的訴訟所花費的費用大概是一個普通家庭一年的收入,因此大多數的普通百姓被迫接受以「息訟」為核心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

二、明朝息訟制度對百姓權利的保護與限制

為了改善明朝初期百廢待興的社會局面,減少由訴訟引起擾亂日常生活的情況產生,保障百姓的穩定生活,明朝政府由上而下的推行了一些息訟制度,主要有裏甲老人制度、申明亭制度和鄉約制度。

這些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明初社會穩定的問題,但同時也給百姓維權套上了沈重的枷鎖。

(一)裏甲老人制度對百姓權利的保護與限制

裏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明朝初年,開國皇帝朱元璋透過建立裏甲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形成以地方鄉紳為基層領導的治理結構。

每一百一十戶編為一裏,每一裏設一位裏長,除此之外,還增設了「老人」,負責解決地方上的糾紛,督導人民勤懇勞作,勸告人民遵守六倫教訓,並且還負責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裏甲老人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百姓權利有所損益。

明太祖朱元璋特設裏甲老人在地方,負責當地一裏輕微案件的審理。這種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百姓申訴的渠道,不至於被貪官汙吏積壓案件,有助於盡快查明案件事實,造成百姓經濟上的損失。

設定裏甲老人制度不僅解決了當地百姓的訴訟需求,而且減輕了地方官府甚至京城府衙的工作負荷,是明朝初年實行的一個有效的息訟措施。

但是,裏甲老人制度也帶來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消極影響。明朝中期以後,經濟水平直線上升,土地兼並愈演愈烈,人口數量急速增長。

普通百姓所分土地不能自給自足,導致「流民」出現。流民的出現使得百姓的地域流動大大提高,原本負責其地方管理的機構喪失了管理能力,裏甲體系面臨危機。面對這些新的社會現實,明朝後期開始實行鄉約制度。

(二)申明亭(旌善亭)對百姓權利的保護及限制

申明亭是明太祖朱元璋所創的集讀法、明理、彰善抑惡、剖決爭訟小事、輔弼刑治功能於一體的場所。凡設申明亭之地,也必設旌善亭,旌善亭上書寫善人善事,以示褒揚,二亭的作用相輔相成。

申明亭也有處理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權利。設立申明亭後,平民百姓之間產生了比較細微的矛盾,不必再跑去官府提起訴訟,既節省了訴訟的巨大花費,也節省了路上的時間,極大地便利了村中百姓解決矛盾的問題。

旌善亭作為申明亭的輔助工具,常與申明亭一起建於村中,負責展示村中的善人善事和惡人惡事,以示褒貶。

透過向村中宣傳好人好事和惡劣事件起到一定的教化作用,使得百姓學習善事,促進社會的良好風氣建設,以維護村中居民的關系穩定與和諧,保障村民的日常生活和生產正常進行。

明朝後期,申明亭制度也逐漸瓦解。申明亭是明朝「息訟」思想下的產物,其目的是維護小農經濟,更加傾向於傳統禮教。

由於明政府刻意宣傳「禮教」、「息訟」思想,使平民百姓的思想始終受制於封建禮教,不能充分運用訴訟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明朝理學的發展使得儒家學說思想內涵也發生了轉變,過於追求「無訟」的觀念導致社會對於爭訟的態度極度抵觸。因此,在全社會「厭訟」的情況下,就催生了平民百姓也開始學習鐘鳴鼎食之家由內部解決矛盾來取代爭訟,甚至不惜犧牲個人利益。

(三)「鄉約」推行對於百姓權利的保護和限制

民間鄉約起源的時間可以追述到西周時期,而最早的成文鄉約據考證是北宋時期陜西呂大鈞所著的【呂氏鄉約】,南宋時期朱熹又據此鄉約寫了【增損呂氏鄉約】,對南宋鄉村治理起到了極大影響。

明朝時期,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加強,明朝政府也加強了對地方鄉村的治理。明朝後期,由於裏甲老人與申明亭制度的逐漸瓦解,鄉約制度受到重視。

明朝政府吸納民間鄉約進入官方治理體系,由官方領導督昌基層自治管理。有了官方公權力的背書,鄉約制度的發展也更加規範,鄉約制度也逐漸成為明朝政府管理鄉村的一種工具。

鄉約制度對於明朝後期的百姓來說,保護的意義並不是非常顯著,主要意義就是團結和凝聚民心。由於人口流動範圍更加廣泛,各地方鄉村都可能會有外流或者流入的人員,與村中本來的原住居民並無宗族上的聯系,這時的裏甲老人就失去了管理的權威。

采用鄉約制度,無論是誰,來到這個村莊,就要遵守村中的共同約定,這就使得鄉村管理得到了保障,在一定機率上保護了原住居民的權利不受損失。

作為明朝政府管理基層鄉村的手段,鄉約制度平定治安、恢復統治,加強對鄉民監控,實行半軍事化管理。

由於後期地方官員怠於政務,鄉約的權力逐漸勢大,脫離了官方制定的樣版,導致鄉約規定懲罰過於嚴苛,認定犯錯標準過低,使很多百姓無辜受害,百姓的生活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