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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主家及同席人員是否需承擔責任?

2024-10-19推薦

參加同村朋友的宴席,駕車回家發生車禍死亡,親屬起訴宴席主辦人以及同席人,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會怎麽判?來看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 平桂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因參加喜宴回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

2023年2月5日,陳某在賀州市平桂區黃田鎮家中擺流水席慶祝新居入住,當天有多名親友、同村村民赴宴祝賀。

當日上午九點多,徐某以及鄧某、何某、蔣某等客人陸續來吃早席,期間未飲酒,其中何某在吃完早席後便回家。

中午正席時,陳某設席十余桌宴請賓客。陳某因忙著招呼客人並未入席吃飯,僅使用一次性杯紙杯向每桌賓客敬酒致謝。

當日下午1點多,徐某吃完飯便駕駛自己的二輪摩托車回家。在回家路上,徐某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駕駛距離,與一輛機動車發生追尾事故,被送往醫院救治無效後於2023年2月6日死亡。

徐某家屬在2023年2月6日與機動車一方達成賠償協定,故而未對徐某進行酒精檢驗測試,也未做屍體解剖檢驗。

徐某家屬認為 ,陳某作為宴席的主辦人,鄧某、何某、蔣某作為同席賓客,在與徐某一同飲酒後,負有對共同飲酒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因陳某等人的疏忽,未盡其相關義務,導致徐某酒後回家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向平桂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人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27984元。

法院審理

平桂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不能認定陳某、鄧某、何某、蔣某等四人對徐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徐某系因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機動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徐某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時,存在酒後駕駛或醉酒駕駛的情形。且徐某作為成年人,駕車參加宴席,其本人應盡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高度註意義務。

第二 ,雖然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參加了被告陳某家的新居喜酒宴,但被告陳某作為流水席主辦方,僅需要盡到一般人在類似情況下的註意和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宴席采取流水席方式,當天來往賓客眾多、人員成分復雜,且賓客離席時間也難以確定,不能要求陳某註意到每位賓客飲酒情況、離席時間、通勤方式並保障其安全離開,這樣的義務要求不具有履行可能性,也不具有實際意義。且陳某僅在開席期間向每桌賓客禮節性敬酒,以代表主家對各位賓客的謝意和敬意,不存在勸酒、灌酒等行為。結合流水席宴席模式的實際情況,應認為酒席主辦人對飲酒後存在明顯精神異常狀態或者飲酒過量,且無家屬、陪同人照顧、送離時,需承擔照顧等安全保障義務。但本案中,並無證據可證明徐某離席時處於醉酒或精神狀態異常狀態,故不能認為陳某對徐某自行離開後發生交通事故而事後提高註意、保障義務。

第三 ,鄧某、何某、蔣某等人均是陳某宴請的客人,與徐某彼此並無深厚交情,本案宴席采取流水席,先來先坐,鄧某、何某、蔣某等三人與徐某同席存在偶然性,彼此之間不能要求有較高的註意、保障義務。本案現有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鄧某、何某、蔣某等人對徐某實施了勸酒、灌酒等行為,故不能認定對徐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 平桂區法院認為陳某、鄧某、何某、蔣某等四人對於徐某的死亡結果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各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酒文化在中國源遠流長,自古以來,不僅有家喻戶曉「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更有「何以解憂,唯有杜康」的感慨。如今大家對美好生活向往,各種宴請、聚餐場合都離不開酒,大家喜歡把酒言歡,但需要註意的是應「文明設宴,拒絕勸酒」。如果宴席主辦者或同桌賓客存在強迫性勸酒或灌酒,明知他人因身體狀況不能飲酒而勸其飲酒,未將喪失自我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護送,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行為,發生傷害或事故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作為參宴者,也應盡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高度註意義務,珍愛生命,對自己、對他人、對家人負責。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 廣西高院公眾號

作者:陳小坤 蔡小鳳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