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家事審判工作新聞釋出會,釋出了山東法院家事審判十件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武某訴樊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武某(女)與樊某(男)於2023年登記結婚,婚後,武某發現樊某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藥物,經詢問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療,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武某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釋出會。圖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依法享有締結婚姻的合法權益。男方所患疾病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屬於婚前應當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結婚登記前告知女方,女方依法有權請求撤銷婚姻。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1】不孕不育不作為撤銷婚姻的唯一事由
那麽婚前應當告知對方的重大疾病有哪些呢?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民法典未對重大疾病範疇進行明確界定,但母嬰保健法第八條則具體規定了婚前醫學檢查應涵蓋疾病範圍,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言下之意,此類疾病被視為不適宜結婚情形,作為婚前告知義務的事項。
至於不婚不孕疾病,目前尚未被納入婚前檢查的範疇,不屬於婚前應告知的重大疾病範圍,因為結婚的目的是共同生活,孕育子女並非夫妻二人的必然結果,很多人選擇不生育。所以不孕不育不作為撤銷婚姻的唯一事由。
趙良善表示,除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外,脅迫結婚,也可以撤銷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明文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需要註意的是,不論是因脅迫撤銷婚姻,還是因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均有嚴格時間限制。隱瞞重大疾病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脅迫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雙方財產按「同居」財產處理
被撤銷的婚姻和正常離婚有何不同呢?趙良善介紹,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雙方無需履行夫妻關系所帶來的權利和義務,比如:雙方無生病照料義務;任何一方再婚也被視為第一次結婚(初婚);雙方財產按照「同居」財產處理,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而正常離婚,屬於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對方患病,法院也可能不支持離婚,即使離婚,針對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且如任何一方再婚則屬於二婚。
趙良善解釋,關於撤銷離婚損害事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提及,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如一方隱瞞重大疾病導致婚姻被撤銷的,另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此次山東高法共公布的十大家事審判典型案例,除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外,還包括離婚後發現子女並非親生可請求過錯方賠償、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依法認定返還彩禮範圍等。
記者:閆華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