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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魚關聯公司向女大學生主播索賠案上訴,被深圳中院駁回

2024-08-22健康

8月2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羅莉家屬處了解到,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24年8月13日駁回了鬥魚(Nasdaq:DOYU)關聯公司深圳市小象互娛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簡稱小象公司,鬥魚持股5.56%)的上訴。

此前,上訴人小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莉及原審第三人武漢甌越網視有限公司(簡稱甌越公司)、武漢顏值星秀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星秀公司)合約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5民初5922號民事判決,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天眼查數據顯示,甌越公司為武漢鬥魚魚樂網路科技集團(簡稱鬥魚魚樂集團)成員,小象公司是鬥魚娛樂集團的關聯公司。

作為鬥魚關聯公司,小象公司負責招募在校學生或畢業生前往短視訊平台做主播,在主播與平台之間充當經紀公司角色。

2024年4月10日,小象公司在深圳南山區法院起訴羅莉,要求其賠償20萬元,並繼續履行合約。南山區法院僅支持主播賠償2萬元的訴求,並判決解除合約,此後小象公司選擇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合約糾紛。圍繞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其一,【簽約主播經濟合約】於何時到期。其二,一審法院酌定羅莉支付違約金2萬元是否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涉案【小象公司簽約主播經紀合約】為小象公司、羅莉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遵照履行。

關於小象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約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經紀合約中明確約定,「小象公司、羅莉與鬥魚平台簽訂的【解說合作協定】及相關協定為鬥魚平台對外統一釋出的不可修改版格式合約,若本合約與鬥魚平台之間的權利義務存在沖突的,除合約期限外小象公司、羅莉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本合約約定為準。為免疑義,本合約第 2.1 條約定的合作期限若與鬥魚平台簽署的【解說合作協定】及相關協定為準」。

而【解說合作協定】明確約定「協定有效期自 2019 年 8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故小象公司、羅莉簽署的涉案經紀合約已於 2022 年 7 月 31 日到期,小象公司在合約到期後主張羅莉繼續履行合約義務已無相應合約基礎,羅莉亦以其實際行為表達不願繼續履行涉案經紀合約,故對小象公司的該項訴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的該項判決。

關於小象公司主張的違約金20萬元。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小象公司僅需支付較低金額的轉會費用即可獨家取得羅莉近兩年網路直播服務期並附有嚴格的直播天數及時長要求,雙方在合約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一審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知,涉案經紀合約系小象公司在【解說合作協定】存續期間,經小象公司工作人員楊威慫恿而在第三方平台進行直播導致違約,繼而在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壓力下同意與小象公司簽訂直播條件更為嚴格的涉案經紀合約,小象公司具有相應過錯,因此羅莉雖在涉案經紀合約履行過程中存在直播時長不足的情形,但考慮羅莉和小象公司在合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具體實際,羅莉實際已履行了部份合約義務,其違約程度較輕。

經紀合約為雙務合約,小象公司作為經紀方需為羅莉提供資源扶持,一審法院認為小象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為羅莉進行宣傳、推廣、培訓等實際產生的費用支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二審法院予以認可。

最後,一審法院認為,羅莉在簽訂合約時雖已成年,但其仍系在校學生,社會經驗、生活經驗不足,對合約訂立所負有的義務及違約所產生的後果難以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羅莉在合約履行過程中並未獲取巨額收益,如要求羅莉支付高額違約金,有違公平,並會給即將步入社會的羅莉帶來過於沈重的經濟負擔,不利於其後續發展。二審法院亦予以認可。

二審法院最後認為,一審法院從維護契約精神、引導網路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違約輕重程度、收益情況、小象公司對羅莉的投入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羅莉應向小象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除了中介公司,羅莉尚面臨著鬥魚600萬元違約金的索賠。2022年11月,鬥魚母公司甌越網視依據【解說合作協定】向深圳國際仲裁院送出申請仲裁,向羅莉索賠600萬元。這一案件一路拖延至2024年4月23日在深圳國際仲裁庭開庭,至今未宣判。

澎湃新聞2023年12月曾報道,在此之前,直播平台鬥魚以違約為由,向多名女主播索賠巨額違約金。在訴訟或者仲裁階段,索賠違約金往往降到400萬至60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