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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員回避制度

2023-12-07歷史

回避制度是中國古代王朝統治者為了澄清吏治,減少腐敗現象,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封建統治而逐步確立和完備起來的一種任官制度和原則。宋朝回避制度的完備及其執行的嚴格程度都大大超過了前代,在防止官員拉幫結派和利用親戚關系結成私人集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宋朝的回避制度適用範圍之廣,在政治法律活動中執行之嚴密,在歷代封建王朝中是罕見的。

宋朝以前,不許地方官在本州縣任官的地區回避制已經逐步確立起來。東漢末年,政府制定了「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對相監臨」、「不得互動為官」的「三互法」,即州郡長官不許在有親戚的州郡任職,也不許互相到對方鄉郡任長官。隋朝為了避免地方官在本地任職發展私人勢力,制定了較為詳細的地方官鄉貫回避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罷除地方長官辟除僚屬的權力,改由中央透過科舉制統一選拔任命各級官員;規定地方官員三年或四年換一次任所;縣丞縣尉以上品官都用外郡人擔任。在此基礎上,唐朝進一步把州縣中負責財稅、刑法的佐官都改由吏部派品官擔任,任用外郡人。除鄉貫回避外,唐朝中期,在中央官員中開始有了正式的親屬回避法,即凡屬祖孫、父子、兄弟、叔侄關系者不許在中央的同一部門任官。 但到後期又改為同一部門沒有直接職事聯系的職務,「雖父子兄弟無嫌」,從而縮小了親屬回避的範圍。

宋朝官員選任中的回避制度雖有對前代的繼承,但更多是根據自身統治需要確立和發展起來的。其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親嫌回避和籍貫、產業回避。

親嫌回避,是指有親屬關系的官員不能同時在同一部門擔任職事相當或互相統屬的職務,以防止官員利用血緣宗親關系和職務之便拉幫結派、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等。

在任命官員時,被任命者要填寫「射闕狀」。如材料失實,導致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查實後要受到嚴厲處分。

宋太祖立國之初,由於急需治國理政之才,求賢心切,詔令舉賢不避親。太宗時,一切走上正軌,開始實行回避制度。仁宗康定二年(1041年)正月頒布【詳定服紀親疏在官回避條制】,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回避制度確定下來。

在中央官府中,有親戚關系的不許在同一部門內任職,而且凡職務有聯系的官職均需回避,有上下級統屬關系的職務也須回避。如宰相與侍從官、兩制官、後省官之間實行回避,宰相與台諫官之間必須回避,

地方官員之間的避親制度也進一步嚴格。同路監司之間,監司與本路各監司屬官之間、監司與所轄州縣官員之間,各監司屬官與所轄州郡有關官員之間,同一州內的州官與縣官之間,都實行親屬回避法。

除避親以外,宋朝的親嫌回避還包括有薦舉關系、師生關系者以及有仇嫌者等等。有薦舉關系的人尤其回避同時擔任宰執和台諫官,其次回避擔任法官。有仇嫌者是指官員之間互有意見或某人曾被某人公開批評等,若彼等不想在同一部門任職,也可以申請回避。

籍貫和產業回避,是指官員任職要避開本貫(原籍)和長期寄居地以及自家產業和妻家產業所在地。

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宋太宗詔令各見任文武官員,必須如實上報自己的「鄉貫、歷職、年紀」等,其中「西蜀、嶺表、荊湖、江浙之人,不得為本道知州、通判、轉運使及諸事任」。這項詔令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消除五代十國時期南方地區的割據隱患,鞏固剛剛完成的統一局面。神宗年間,為了減輕邊遠地區地方官來回呼官移任的旅途勞費,節省官府吏卒護送費用,朝廷在四川、廣南、福建等地區實行「定差法」。規定這些地區的知州以下州縣官任滿後可以由轉運司負責調換職務,所調換的官員可以是外地人,也可以是本路人。但本路人只可以在本路的其他州縣任官,而「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同時,州縣正副長官不許同時任用本路人,必須參用他路人。除了這幾個南方路分,宋朝其余地區的州縣官任職時都要回避本貫州縣。

地方官回避財產所在地的法令是在宋神宗即位以後出現的。神宗以前、政府往往禁止官員及其親屬在所轄州縣置買產業。到宋徽宗時,這種回避制度又推廣到京兆府、鄆州和蘇州等地。

北宋末年,隨著冗官的大量增加,許多有官無職的閑散官員長期寄居在某地,如果再在當地任官,其寄居地便類同本貫。因此,朝廷又增加了官員必須回避在長期寄居地任官的規定。南宋時期,大批北方人遷徙南方、失去了原有籍貫,寄居官員更多,於是有關地方官對田產所在地和寄居地的回避法更加完備。後來,官員回避田產所在地不但回避自家祖產所在,而且還要回避妻家田產所在地。

高官子弟生長在優裕環境之中,雖也不乏博學強幹之才,但多數難免紈絝驕縱之嫌,當他們擔任官職時,其才能是否勝任令人懷疑,又往往借父兄權勢胡作非為,也容易引起其他官員的攀援交結,最終危害吏治。

唐玄宗開元年間曾規定,高官子弟年少未經事任者,不許在遠處任州縣官,只能在京師或近京地區做官,以防亂來。

北宋初期,皇帝在殿試舉人時往往對現任高級官員的子弟實行抑制,即便他們取得較高的名次,也經常被排在其他士人後面。同時,對現任高級官員子弟出官任職也作了相應的限制,史稱,國初「父兄在兩府、則子弟未居要職,以示天下至公」,「以示滅私恩也」。自宋真宗大開蔭補之門後,官僚子弟透過恩蔭入仕者日益增多。仁宗時,高官子弟往往占據要職,引起人們非議。為此,朝廷下詔:「自今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以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館職並讀書之類」。還規定宰執子弟不得參與大政。

但是,哲宗即位初年,垂簾聽政的宣仁太後宣稱「執政之親,無回避之理」。於是,執政大臣紛紛把自己的子弟安排進在京各寺清要之闕,形成「子弟親戚,布滿要津」的局面。元祐三年,朝廷不得不下詔重申:執政官子孫不得任繁難要官。徽宗朝,蔡京專權,不但父、子同政,而且其兒孫、親戚十幾人都被授予朝廷要職。其他大臣也紛紛效仿,成為宋朝高官子弟任用最濫的時期。

秦檜當國時,雖未敢效法蔡京父子同政的做法,但其子孫仍占取進士高科,擔任侍從要職。高宗末年,執政大臣鑒於秦檜之失,開始為子弟請求回避。從此,「大臣為子弟避嫌,遂以為例」。

宋朝回避制度的發展和完備,不僅有助於加強和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而且對防止官員以權謀私和澄清吏治也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鄉貫回避保證了朝廷對地方人事的絕對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官員在本地任職時的弊病。禁止官員在有田產的地區任職,則可以限制他們徇私害公、魚肉百姓,透過這些限制、有助於保持官僚隊伍的相對廉潔。

同時,回避制度的運用也使得官員們在仕宦生涯中輾轉各地,了解風俗人情、增加社會實踐經驗,提高治理政務能力。所以,這項制度也被明、清各朝所繼承。

在宋朝,回避制度執行得比較認真的時期,往往是政治比較清明的時期;相反,凡是回避制度遭到破壞的時期,常常是政治昏暗的時期。以仁宗朝為例,這一時期官員自覺請求回避親嫌的事例很多,有關避親範圍的法令也是在此時頒行的,因此常被後世君主作為楷模稱頌。神宗厲行改革,他在位期間也是回避制度實行得比較嚴格的時期。主持變法的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時,其親家吳充便以親嫌罷去諫官之職。他的兒子王雱雖系進士出身,也嚴守執政之子「不可預事」的原則而不予重用。因此,熙豐年間的吏治是較為清明的。

蔡京、秦檜專權時期,政治黑暗,喪權辱國。他們「父子親黨,環列要津」,因而也是回避制度遭到破壞的時期。

孝宗朝是南宋政治較為清明的時期。這一時期在地區回避制度和現任高級官員子弟的任用限制方面都取得了新的進展,使宋朝回避制度最終趨於完備。體現了官僚政治的日益成熟,抑制了官場的腐敗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名臣賢相往往能夠自覺遵守回避法則,一般官員也形成了自覺回避的意識和習慣,在某些時期幾乎成為一種良好的傳統。可見,回避制度已經成為宋朝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對於澄清吏治,保證趙宋王朝的長治久安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