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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中華文明源頭,中國應該有自己的標準

2024-02-02歷史

考古學上的文明認定標準,最早由西方學術界提出。

20世紀初,考古學家柴爾德提出文明的十項標準,其中一項是「記錄資訊的系統(即文字)」。

柴爾德

事實上以文字作為文明的認定標準並不客觀,也不具備普適性。

文字固然可以衡量一個社會知識的傳承性,但是把文字作為認定古文明的必要標準卻並不客觀。

把文字作為判定古文明的必要標準,與其說是判定古文明,不如說是判定把文字刻在石頭上的古文明。

羅塞塔石碑

準確的說是判定把文字書寫在保存時間極長的書寫材料上文明的標準。

但事實是,古人記錄文字首先考慮的是當時方便書寫與檢視。

按照正常的邏輯,誰會去考慮書寫材料在幾千年之後會不會保存下來?

作為古人,身邊最便捷的書寫材料,莫過於樹葉木片之類的東西。

這些東西以歷史幾千年的時間跨度來看,是極不易保存下來的。

我們不可能因為書寫材料難以保存,就否定文明的存在。

所以,把考古發掘出文字作為判定文明的絕對標準是不妥當的。

比如,中國發掘出的甲骨文,事實上在商朝時候,甲骨並不是作為文字的常用載體。

甲骨文

所謂的甲骨文其實是一種蔔辭,也就是古人在占蔔鬼神的時候使用的一種道具而已。

而商朝日常使用的文字載體並沒有能夠保存下來。

難道因為文字的載體沒有保存下來,就否認商朝文明的存在嗎?

事實上,那些不以日常書寫方便為第一需求的文字載體反而是可疑的。

比如,在金屬工具都稀缺的時代,人會費力的把日常文字書寫刻在石頭上嗎?

比如,不把文字寫在木片樹葉等易於當時使用的材料上面,反而刻畫在不易制作保存的泥土上面。

泥板書

要知道泥土要想適宜書寫,對幹濕度的要求就非常高,太濕了不行,太幹了也不行。

古人會選擇帶一塊木片或者是曬幹的樹葉,再帶一只隨處可以獲取的碳筆更方便,還是帶一坨半幹不濕的泥巴在身上,寫了字之後還要就地晾曬十幾二十個小時才能移動保存的東西?

真當古人傻嗎?

古人使用易於獲取、易於保存的木片樹葉等進行書寫才符合正常的邏輯。

比如印度佛經就曾經使用貝葉經。

貝葉經是一種古代印度人使用貝多羅樹(也稱菠蘿蜜樹葉)書寫佛教經典的方式。

貝葉經

顯而易見,這種以樹葉作為書寫材料的方法並不利於保存,要想越過幾千年的時光保存下來,根本不可能。

在古代的所有文明中,使用不易保存的書寫載體才是一種普遍現象,非要刻意使用能夠保存幾千年的材料進行書寫,反而像是腦抽的表現。

泥板刻畫的文字

所以,要求考古發掘,必須發掘出古代文字才能認定文明的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

可以確定的是,中國古人在商朝以前使用的書寫載體就是某種不易保存的介質。

甲骨文的保存純屬意外,只不過是中國古人在進行宗教儀式的時候,偶然把文字刻畫在能夠長期保存的甲骨上面才能夠保存流傳到現在。

事實上古人把文字刻畫在甲骨上面,也並沒有考慮保存的問題,僅僅是因為甲骨用火灼燒之後能夠產生用於占蔔的裂紋而已。

甲骨文

所以,中國進行文明斷代認證的時候,根本沒必要拘泥於文字,在商朝以前,中國人根本就不把文字書寫在甲骨上面,或者因為工具的限制,書寫在甲骨上面的文字數量很少。

比如賈湖刻符很可能就是甲骨文的早期形態,只是因為當時金屬工具可能還很稀少,在甲骨上刻畫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所以使用刻劃文字表達意思。

賈湖刻符

並不能因此認定當時的古人沒有文字。

殷商時候在甲骨上刻劃文字,日常使用的是其他書寫介質;賈湖遺址在甲骨上刻劃符號,那麽顯然,他們日常生活必然具備更加方便的書寫介質。

比如用削尖的木炭在曬幹的大片樹葉上面或者木片木條上面書寫,這樣的書寫方法對於當時的古人來說,無異於非常方便的一種方法,但是這種書寫介質恐怕保存一年都很困難。

在樹葉上書寫

對當時的古人來說可能也沒有歷史的概念,所以基本沒有什麽需要長期記錄的東西。

甚至古人可能存在一種文字崇拜,出於一些宗教信仰,認為文字的書寫與消失都是神明或者祖先的意誌,不允許文字出現在日常使用的器物上面。

這些東西都有可能導致我們今天很難發掘出文字遺跡。

中國的考古應該有中國的標準,應該有適合中華文明習慣的標準。

比如城市規模可以作為中國文明認定的一個重要標準。

西方根據西方的考古發掘,認定居民5000人以上就屬於城市。

中國考古發掘出可居住人數,數萬人乃至10萬人以上的史前遺跡不在少數。

良渚古城

要知道,人類大規模聚居之後,產生交流需求是必然的事情,文字只是交流需求的一個副產品。

無視規模宏大的聚居城市,一心去尋找不易保存的文字,無異於舍本逐末。

比如,位於山西省襄汾縣陶寺村南陶寺遺址,東西約2000公尺,南北約1500公尺,面積280萬平方米。

發現了世界最早的觀象台,以及恢宏的宮殿遺址,整個城市居住人口估計在15萬以上。

陶寺遺址

不管是面積還是建築,或者可居住人口,都遠遠碾壓所謂的特洛伊古城。

所謂特洛伊古城的整個面積,不過區區30萬平方米,幾乎比陶氏遺跡差了10倍。

但是在陶氏遺址中只出土了兩個朱書文字。

難道僅僅因為出土的文字數量不多,就否定陶寺早期遺址文明嗎?

這無疑是非常荒謬的。

因此,把發掘出文字作為認定文明的必要標準是不妥當的,在中國進行的考古發掘,應該依照中華文明的習慣特征,制定符合中國文化的文明認定標準,這樣才能客觀地審視中華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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