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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保長,是個什麽職位?一月薪資大概是多少?

2023-12-24歷史

保甲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已經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了,熟悉到以至於到了民國時期蔣介石政府依舊沿襲保甲制度。

在日常民國劇中,保長似乎既有權力,有生活優越,那麽民國的保長到底薪資如何?

薪資來源

先說結論,保長的薪資待遇不固定。因為保長雖然算是體制內的管理人員。

但是保長們的薪資並不是由財政開支的,也不像古代的捕快一樣是臨時從民兵團抽調或者縣長自掏腰包聘用,他們的薪資完全取決於稅收程度。

保長們的收入是稅收的10%。首先我們要明白,民國時期經濟發展還是趨於原始。

稅收主要來源還是農業稅,而對於新生政權來說,農業稅是天生註定不可能的高的,所以在民國初期,基本農業稅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那麽保長能拿到的就是百分之0.3到0.5,民國到建國有14億畝地,農業產值在100億大洋左右。

那麽保長收入的大約值是一個月0.3塊到半塊大洋,如果再算上民國為數不多的民族工業稅收,粗放估計半塊到一塊大洋之間。

這就是為什麽說保長薪資不固定,因為大洋的購買力不固定。民國初期的時候一塊大洋約等於今天的1800元,但是到了後期民國通貨膨脹後,大洋的購買力也下降了,最低的時候大概等於700塊。

但是無論是初期還是末期,無論是540到900元的月收入還是210元到350元,這個薪資水平明顯是不夠的,但是很奇怪的是,從來沒有餓死的保障。

我們看到影視劇裏的保長都是作威作福,穿綢裹緞。這就要追溯一下民國稅收形式。

民國時期,稅收形式不是實物稅,而是貨幣稅。這二者之間的區別在於,把承擔市場的風險下放給那些百姓了。

比如這家是種棉花的,納稅納棉花可不成,得拿棉花上市場去賣,換了錢來交稅。

這中間的差異在哪呢,第一,保長不用承擔貨幣制度導致的貶值問題,他拿的永遠是當前兌換比例下與以往購買力相同的百分之0.3到0.5。

通俗點說,原本,保長的薪資是半塊大洋,夠買20個包子。

現在通貨膨脹,貨幣貶值,一塊大洋購買力下降300%,20個包子要兩塊大洋,於是賣包子的人收入數額就隨之增加了三倍。

那麽保長再向這些人收稅也是現在額度的百分之三到五,對於保長而言,只是同比增長,並不會出現購買力波動。

第二,保長也是人,保長也會參與到市場活動中去。比如說現在有一個種棉花的,今天下午要交稅,早上去市場賣棉花。

保長老婆來了把他的棉花買走了,給了一個大洋,賣棉花的當天下午就要把這一塊大洋的百分之0.3到0.5再還給保長。

等於說保長只要在他的權力範圍內,天然內建的減少0.5%,積少成多,再加上和鄰近的幾個保長搞搞串聯,大家到對方的領地買東西都優惠。

再在購買活動中吃拿卡要,這收入不就來了?

上文所述是保長鉆權力的空子,但是保長甚至能明碼標價收黑錢,這就要追溯到保長的實際執法權力。

權力結構

宋代設定「保甲制度」,十戶人為「保」,五個保為大保,十個大保為都保,因此保甲制度得以長期發展。

一保內選舉一人成為保長,負責管理一保內的各種事務,例如約束保內成員,維護保內社會的安寧。

註意定義中負責管理各種事務這句話。這個話的力量可遠遠超乎想象,可以理解為保長實作的是基層自治但絕不民主。按照當今社會權力劃分來看,保長一個人在他這十戶範圍內司法、執法、監督一體化集中。

可以大膽地下一個定義,一保之內的十戶人只認保長不認大總統。那麽保長的灰色收入就來了。

今天所說的四項陋習「吃拿卡要」必定少不了,甚至在執法公正問題上,自然也可以花錢消災,可以說只要罪名不大,給保長花錢就絕對不吃官司。

同時還要看到時代背景,民國年代動蕩不安,兵役和徭役重得讓老百姓苦不堪言,基本上百分之七十的適齡男性都要參與兵役或者徭役。

家裏的地還沒種,男丁都被抓去服役了,想改變這個局面也不難,關鍵人物就在保長。

蔣介石、宋子文可不知道全國有多少男丁,一保之內有多少可以服役的只有保長說了算,今天法律定義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14歲以下的兒童,如果保長想害你,不好意思,說你20就20,樣子不像純屬發育不良。該去還得去。

那麽相應的,你要是給保長花點錢,小夥也給你說成老頭,這麽一來灰色收入不就有了。

於是,家裏三代單傳不舍得兒子的多要點封口費,兒子多不太心疼的少要點。有錢在家裏,沒錢投軍去,這樣的階梯價格制度,保長能不富裕嗎?

保長來源

上文所述,有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不確定性。稅收的能拿到多少取決於農業收成,農業收成完全掌握在氣候手裏,萬一有淹水災害,專職保長豈不是要喝西北風?

貪汙名額取決於老百姓的反抗意識和檢查制度,加入轄區內有個剛正不阿的,或者兒子多不在乎的,再或者這個季度正好有紀律檢查,保長也不能坐以待斃啊。

為解決這個問題,民國政府直接從根源上考慮,解決保長們的構成問題,不要全職保長。

而是保長與家風建設相結合的政策,保長們通常不是地主就是家族族長,甚至可以是退休幹部。

這些人首先群眾基礎好,要麽是一族之長要麽是權貴,經濟基礎不得不好,能夠承擔特殊情況帶來的收入波動。

第二,把高度的自治權交給這些人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比如地主,地主擔任保長對於佃戶們而言是對同一個人交兩份錢,這個時候地主保長自然可以把給自己交的租金多算點,給國家的少算點。

或者跟手下佃戶商議商議,直接簽個長期勞務合約,收割廉價勞動力。

這種惡性迴圈導致百姓對政府的不支持,政府進一步加強了保甲制度,使保長更加剝削百姓,導致貧富差距過大甚至民不聊生。

因此,在當時的情況下,實施保甲制度本身就是民國所犯的一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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