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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囑財產歸某個子女,其是否能獲得所有財產?

2024-09-27推薦

老父親去世,留下一紙遺書,本以為是為兒女們留個念想,誰知卻成為了「家庭大戰」的導火索……自書遺書是否合法?遺囑處分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都成為了幾兄妹爭論的焦點。

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河南息縣某單位退休人員,其與妻子張某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小帥、小偉、小紅、小白。張某去世後,李某便長期跟女兒小紅在某市生活,其他子女則對其疏於照顧。天有不測風雲,幾年後,李某竟患上了白血病,小紅出錢又出力的照顧著老父親,其他三個子女卻對父親不聞不問。病重之際,傷心的李某找來兩位見證人,立下自書遺囑,表示其位於息縣某鄉鎮的房產及安葬費、撫恤金均由大女兒小紅繼承,其他人無權幹涉及繼承。

李某過世後,兩個兒子小帥和小偉將父親進行了安葬,但對於父親立下的遺囑,兩人並不認可。因對遺囑存在異議,兄妹四人鬧得不可開交,為確認遺囑,大女兒小紅便將弟弟妹妹訴至息縣法院,要求繼承遺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家和萬事興,繼承人各方應秉持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李某與妻子張某共同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遺產,故李某與妻子張某各享有案涉房產50%的產權。因張某已經去世,且未留遺囑,其50%的房產份額由李某和四個子女各繼承10%,因此李某最終享有案涉房產60%的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遺囑內容系被繼承人李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但遺囑僅可處分本人合法財產,故李某在其遺囑中處分案涉房產中四個子女的財產部份是無效的。綜上,根據李某的遺囑和法律規定,小紅享有70%的產權,小帥、小偉、小白各享有10%的產權。

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是支付給死亡離退休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的喪葬補助和生活補助,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應作為遺產分配。但本案雙方均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親屬,均有權利參與分配,應當依照雙方約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社會風俗習慣進行分配處理,喪葬補助金6414元歸小帥、小偉所有,一次性撫恤金25205.81元歸小帥、小偉、小紅、小白共同所有。

法官寄語

在生命的長河中,父母與子女的相伴是一段短暫而寶貴的旅程。從孩子牙牙學語到青春飛揚,再到成年後的成就與責任,父母始終是我們最堅實的後盾。然而,時光荏苒,父母也會漸漸老去,他們可能會開始需要我們的照顧和關懷。「百善孝為先」,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我們怎能忍心讓他們孤獨無助?

「烏鴉反哺,羊羔跪乳」,這是自然界中對親情至深的詮釋。在人類的世界裏,贍養父母不僅是親情的體現,更是我們不可推卸的義務。在遺囑繼承的問題上,我們應當慎重對待,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確保每一份遺囑都能體現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同時也是對親情的一種尊重和維護。

遺囑不僅僅是財產的分配,它還承載著親人之間的情感和記憶,是我們對逝去親人最後意願的尊重和實作。在遺囑繼承的法律框架內,我們不僅要關註遺囑的形式是否合法,更要深入理解遺囑內容的合法性,確保每一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我們以一顆感恩的心,對待每一位給予我們生命和關愛的父母。在他們需要我們的時候,伸出援手,給予溫暖,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人性的光輝。血脈親情,是無價的寶藏,是父母留給我們最寶貴的遺產。讓我們珍惜這份遺產,傳承這份愛,讓親情的溫暖永遠流淌在我們的心中。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來源:豫法陽光微信公眾號

供 稿: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