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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枉法裁判被實名舉報

2024-03-29推薦

東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枉法裁判被實名舉報

獨立撰稿人 李海波

近日,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對東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違紀違法行為向各級法院和人大進行了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信。送達單位為: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及林輝芳院長和紀檢監察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陳小輝院長和紀檢監察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張海波院長和紀檢監察組、最高人民法院及張軍院長和紀檢監察組;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監督申請書

同日,觀音山還向東莞市檢察院提起了監督申請書,請求對第一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對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依法處分。

舉報信認為: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在辦理我單位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訴東莞市自然資源局行政不作為一案中,公然官官相護,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實為少見。從該案辦理情況看,他們已經喪失公正之心,不能秉公辦案,依法應受處分,且不宜繼續任職法官。因此,舉報人實名舉報,懇請上述單位監督和責令法院對他們依法處分並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免除他們的法官職務。

香港人竟在國家森林公園內建豪華別墅 還有農村宅基地證

在舉報人經營管理的4A級景區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裏面,有香港人余興、羅美蘭夫妻和香港人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名下的兩處豪華私家別墅,每處占地三四畝、建築面積二三千平,竟然還都辦有農村宅基地證。

舉報人調查發現,該兩處別墅用地,是潘寶燕和余興分別於1997年和2005年花了幾十萬港幣從所有權人樟木頭鎮石新村(現改為社區)和他人手中非法購買取得,然後,透過隱瞞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的事實,編造相關材料,違法辦了農村宅基地證和規劃特許證,其中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一家5口辦理了5本宅基地證,余興、羅美蘭夫妻辦理了2本宅基地證。雖然當年的法律規定,回家鄉定居的香港居民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但是,余興、羅美蘭夫妻與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都是香港居民,石新村也不是他們的家鄉。所以,他們不可能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並且國家禁止農村集體土地非法買賣,對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據此,舉報人認為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給他們辦理宅基地證、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給他們辦理規劃特許證,肯定是違法的。

舉報人調查還發現,該兩處別墅用地原是林地,辦理宅基地證和規劃特許證,沒有依法取得林業部門的同意,也沒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該兩處別墅還存在用地少批多占、建築面積少批多建的違法問題。

其中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等5人被批準的住宅用地面積合計是600平、建築占地面積合計是600平,而實際上他們住宅用地面積近2000平、建築占地面積上千平;規劃特許的建設規模是一幢四層、建築面積800平方米,而實際建設規模是共6層、建築面積3000多平。余興名下被批準的住宅宗地面積為140平、建築占地面積為42.8平、建築總面積為128.5平,南面與羅美蘭共墻。羅美蘭名下的住宅用地被批準的住宅宗地面積為140平、建築占地面積為103.9平、建築總面積為311.8平。而實際上,余興名下的樓房建築占地面積多達100多平、建築總面積有400多平;余興名下的樓房和羅美蘭名下的樓房中間有四五米寬的過道,兩棟樓房並沒有共用一堵墻:夫妻倆人的別墅合計占地面積近2000平、建築面積含地下室四層超過了2000平。

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違反宅基地證上的批準,2005年將余興的建設規模特許變成1棟3層393平,將羅美蘭的建設規模特許變成1棟3層共450平。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不僅對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在1998年沒有取得規劃特許的情況下違法建房的行為不予查處,反而在2002年為其補辦了規劃特許證,並將規劃特許證的辦理日期違法提前到1998年違法建房時的日期,以掩蓋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沒有取得規劃特許就建房的違法事實。並且,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還出具虛假證明材料,謊稱潘寶燕等5人的住宅樓共四層、建基面積600平、總建築面積為800平,符合鎮建設規劃要求,同意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起訴至東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故意違背事實駁回起訴

舉報人調查了解到的樟木頭鎮違法為香港人辦理產權證的情況,在2023年5月10日向東莞市自然資源局送出了書面舉報材料。但是,東莞市自然資源局卻於2023年5月24日書面告知舉報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粵府函[2020]84號)相關規定」,建議「向樟木頭鎮人民政府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明確規定的違法主體是農村村民,而沒有包括非農村村民。舉報人認為,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明知余興、羅美蘭夫妻和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都是香港人,不具有石新村村民的身份,卻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認定舉報人所投訴事項的執法許可權不屬於其許可權範圍而讓去樟木頭鎮政府反映,這是典型的推卸職責,是懶政和不作為。於是,舉報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東莞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履行職責。

東莞市第一法院立案後,由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組成合議庭辦理該案。而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卻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2023年10月30日作出枉法裁定,駁回舉報人的起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舉報人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認為東莞市第一法院三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公然作出枉法裁判,給舉報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並且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此舉嚴重挑戰了國家相關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首先,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明知舉報人【舉報材料】和【行政起訴狀】中所寫明的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和余興、羅美蘭夫妻的身份是「香港人」的情況下,在【行政載定書】中,卻故意隱瞞了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和余興、羅美蘭夫妻的香港人身份,謊稱「原告訴稱:座落在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內的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的頤雅山房別墅和余興、羅美蘭夫妻的名門別墅,占用的土地為樟木頭鎮石新社區農民集體所有,是潘寶燕和余興花錢購得」「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送出舉報材料,舉報其經營的觀音山森林公園內的兩處別墅存在違建問題。舉報材料顯示,原告舉報在觀音山森林公園內的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的頤雅山房別墅和余興、羅美蘭夫妻的名門別墅,占用石新社區集體土地」。

筆錄顯示別墅土地是2005年購買,2012年建成

其次,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行政裁定書】中沒有認定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和余興、羅美蘭夫妻具有石新村村民身份,且明知舉報人送出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潘寶燕及其四個子女和余興、羅美蘭夫妻是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查處舉報人舉報的違法事項屬於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許可權範圍,卻故意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第一條的規定,認定不屬於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許可權範圍,進而違法作出了駁回舉報人起訴的裁定。

舉報人認為,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辦理舉報人訴東

莞市自然資源局不作為一案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公然作出枉法裁判,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給舉報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務員法】、【法官法】、【法官行為規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並且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根據【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不僅應當給予他們處分,也應當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他們已經不宜繼續任職法官辦理案件。

專家意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未經國家森林公園同意和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森林公園內砍伐樹木,建造別墅。

其實早在2019年在京召開的「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違建別墅問題研討會」上就有法學專家對此問題進行了批判。

著名法學家宋才發教授認為:「他明知觀音山公園已經成為了國家級森林公園,仍然強行在公園裏批了3800平方米,興建大型別墅,已經屬於違法行為。地方政府批準在國家森林公園建別墅,就是不合法的。」「對所有的在國家森林公園和4A級景區裏的違法建築,必須按照【城鄉規劃法】、【國家旅遊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限期拆除。如果不是國家森林公園,那個地方有一塊或者有幾塊是可以建居民住宅的,但一旦批準為國家森林公園以後,那些地方的房屋就必須搬遷。要保證這個國家森林公園的整體性、規範性和森林的特殊性,必須搬遷,何況是違建,不論是誰的,必須限期拆除,如果地方政府執行不力,地方政府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從法律上提出問題以後不解決,你就應該起訴當地政府,追究當地執法部門和當地有關領導部門的責任。」

著名法學家王文華教授認為,違建別墅有的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的土地使用證,但還不夠,三證合一,才是合法的。

著名學者、曾經做過副市長的竹立家教授觀點鮮明,嫉惡如仇:「產權證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你已經是國家森林公園、4A級旅遊景區,都是部級單位批準的,只要在這兩個地方建別墅,無論有什麽理由,都是錯的。」

而對於本案判決中「駁回原告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這樣合理嗎?

哪些案件可以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江蘇好佳律師事務所呂剛在網上回復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費:1、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2、特別程式審理的;3、行政賠償案件;4、其他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費的案件。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觀音山的舉報有何進展?東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是否會被依法處分?本網將對此進行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