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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雙側大隱靜脈曲張行手術,術後患者出現下肢深靜脈血栓

2024-04-24健康

一、患方陳述

2021年7月6日,肖某英因雙下肢淺表靜脈迂曲擴張成團、無酸脹不適癥狀入x縣醫院就診,7月7日,肖某英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行雙側大隱靜脈高位結紮,分段剝離術。術後七天,肖某英出現左下肢抽搐疼痛伴有下肢皮膚顏色淤青。

急診行左下肢血管動靜脈彩超:左下肢股總靜脈、股淺靜脈、胭靜脈、脛後靜脈、脛前靜脈血栓形成,左側小隱靜脈血栓形成,左側腹股溝區多發淋巴結腫大。

7月14日,肖某英被緊急運送至x大學附屬醫院治療,急診診斷: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肖某英入院後,緊急行右股靜脈穿刺雙髂靜脈、下腔靜脈造影+下腔靜脈濾器植入術+左髂靜脈置管溶栓。

二、患方觀點

x縣醫院術前未對肖某英進行手術的風險告知,侵犯了肖某英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另外,x縣醫院術前準備不充分,對肖某英的術前檢查未能到位。故,x縣醫院在對肖某英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造成肖某英經濟上、精神上、身體上的巨大壓力,x縣醫院對此應當承擔責任。

三、辯稱x縣醫院辯稱

本案的責任比例已經由x司法鑒定機構依法鑒定,應當按照鑒定結論責任比例50%劃分。

四、鑒定意見

1.x縣醫院對肖某英的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肖某英出現下肢深靜脈血栓存在因果關系,其參與度為同等作用(責任);

2.原告肖某英,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術後出現下肢深靜脈血栓,影響功能,評定為十級傷殘;

3.肖某英的誤工期評定為150日為宜,護理期評定為45日為宜,營養期評定為45日為宜;

4.後續治療費:現肖某英仍需相應治療,建議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

五、庭審意見

1.醫療費:根據肖某英送出的住院費票據、門診票據、外購藥票據等醫療費票據,認定肖某英的住院費53,068.45元。

2.住院夥食補助費:肖某英住院25天,住院夥食補助費應為2,500.00元(100.00元/天×25天)。

3.營養費:參照x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肖某英的營養期限為45天,本院酌情按日30.00元予以支持,認定其營養費為1,350.00元。

4.護理費:本院認定為6,740.55元(149.79元/天×45天×1人)。

5.誤工費:肖某英的誤工期限為150天(即5個月)。肖某英為城鎮居民,無固定收入,本院認定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薪金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肖某英的誤工費為16,289.60元(3,257.92元/月×5個月)。

6.殘疾賠償金:肖某英的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本院認定其殘疾賠償金為66,792.00元【33,396.00元×20年×10%】。

7.交通費:肖某英送出x縣醫院出院時120急救車的票據2張,未送出在附屬醫院住院及出院日期、司法鑒定日期的交通費正式票據,但其就醫治療以及進行司法鑒定確需支出一定數額的交通費,考慮其就醫及進行司法鑒定地點、以及其經常居住地的實際距離,本院酌情認定肖某英交通費500.00元(包括120急救車費用)。

綜上,以上各項費用合計147,240.60元,根據x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本院酌情認定由x縣醫院按50%的責任比例賠償肖某英的合理損失。

x縣醫院應按侵權比例賠償肖某英73,620.3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x縣醫院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對肖某英的此項請求,本院酌情認定5,000.00元,應由x縣醫院予以賠償。

9.鑒定費:即10,200元系訴訟中發生,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為訴訟費用,本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予以合理劃分,由x縣醫院、肖某英各自負擔。

10.後續治療費:參照x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現肖某英仍需相應治療,建議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因此,本院認定肖某英關於後續治療費的主張,其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依法主張權利。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決,x縣人民醫院賠償肖某英各項費用78,620.3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