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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可以要求不休年休假拿折算薪金嗎?

2024-08-15推薦

喬法官:

我透過努力考進心儀的大學,畢業後又透過層層篩選進入一家國有企業工作,有了一份穩定的收入,家裏的親戚朋友們都挺羨慕的。但我們單位收入普通,我家裏條件又不好,我是老大,扣除大城市的日常生活開銷,還要拿錢補貼家裏,所以平時也沒有多少結余。前幾天,單位領導開始休年休假,公司通知部門根據工作情況陸續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休假,我們部門也要分批輪休。我有十天的休假時間,前兩年我都沒休,單位在次年會按三倍薪金標準給補償。對我來說,這也不是一筆小錢了。我希望還是不休假拿折算薪金,就和領導提出不想休假。但領導說,今年公司統一要求,公休必須安排休掉,如果不休就是自動放棄,以後也不會有補償。他說的有法律依據嗎?

讀者 小田

小田:

勞動者是社會成果的創造者,為了使勞動者的體力和精力得到恢復,以便更好工作,需要強制執行法定工時,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休息休假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實行年休假制度也是絕大多數國家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2008年1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隨後頒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勞動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天數以及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的責任等都做了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同意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其日薪金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薪金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薪金收入。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實施年休假制度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以支付年休假折算薪金來替代休假的唯一條件是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工作需要,且勞動者本人同意,兩者缺一不可。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前兩年單位以支付年休假折算薪金來替代安排休假並不意味著今年也必須如此,現在單位安排你們輪流休假系履行其法定義務,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