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微信轉賬520和1314能要回嗎?」之類的話題頻頻沖上熱搜,「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義數額的轉賬,帶有愛情的象征意義,屬於一般贈與,完成後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的知識點,也開始逐漸為大眾所熟知。難道只要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義數額的轉賬就一定要不回嗎?
基本案情
楊某與房某於2009年9月9日登記結婚,2016年房某與王某相識並行展為情人關系。二人相處期間,房某以「520」、「1314」等金額向王某進行了多筆轉賬,並備註「愛你」、「老婆,新年快樂」、「老婆,我愛你」等情侶間表達愛意的文字,楊某發現後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財產權利,未經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房某在與楊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多筆向王某進行有特殊含義數額的轉款,並備註特殊稱謂和表達愛意的文字,行為顯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範疇,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系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該部份轉款不屬於合法贈與,王某應當返還。判決作出後,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以受贈人是否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一定義務為標準,可以分為一般贈與和附條件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一般贈與完成後則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約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戀人」需量力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將「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排除在彩禮認定範圍之外。此種將「戀愛行為」與「訂婚行為」相互獨立的認定方式,把情侶雙方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而互贈價值不大的禮物與禮金的行為,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禮金行為區分開來。以此為基礎,實踐中也常將情侶間互贈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寓意數額的轉賬認定為一般贈與,在贈與行為完成後自然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所以情侶在選擇以贈與特殊寓意數額禮金的方式表達愛意時應當量力而行。
由於對此類認定內容缺乏全面的了解,在傳播過程中也造成了公眾一定程度上的誤解,誤認為只要贈與的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數額就不用返還,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贈與「情人」應返還
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內容可知,對公序良俗原則的遵循是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
如上述案例中,房某在與楊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王某相識並行展為情人關系,期間房某多次多筆向王某進行有特殊含義數額的轉款,並備註情侶間的特殊稱謂和表達愛意的文字,行為顯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範疇,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系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王某由此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約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約。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約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約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綜合 :夏邑縣法院、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