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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經典案例:對腸癌嚴重程度認識不足,醫方未出具病危通知

2023-12-20健康

【認定事實】

2020年9月17日,原告父親韋某文以「不完全性腸梗阻」入住x市x人民醫院,經治療於2020年10月2日出院。出院診斷: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級;2.雙肺肺炎;3.不完全性腸梗阻;4.電解質紊亂;5.結腸惡性腫瘤個人史;6.低蛋白血癥。

2020年10月3日又住院,經醫院治療,「好轉」後於2020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診斷: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慢性呼吸衰竭;呼吸困難4級);2.雙肺肺炎;3.電解質紊亂;4.低蛋白血癥;5.心律不整;6.喉惡性腫瘤個人史;7.結腸惡性腫瘤個人史。

2020年10月23日,因病情加重入住x市x2人民醫院呼吸及危重癥醫學科。入院後監測生命體征,通知病重病危,建議轉重癥醫學呼吸機輔助通氣,家屬拒絕轉入重癥醫學科進一步治療,遂給予心電監測,吸氧、抗感染等治療。患者韋某文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於2020年10月25日死亡。2020年10月26日辦理出院。

【原告認為】

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間,韋某文曾先後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因被告大夫不作為,沒有積極治療,致使韋某文病情加重,導致死亡。其父死亡後原告多次和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被告認為】

被答辯人訴稱大夫不作為沒有積極治療,致使韋某文病情加重死亡,這完全是被答辯人的個人認識。根據該案件進行司法鑒定前,被答辯人向法院送出的兩次住院病歷顯示,韋某文在答辯人處兩次住院均是達到出院指標後,正常辦理出院手續。

x市x2人民醫院的病歷顯示,被答辯人父親韋某文的死亡原因是由於其自身疾病:II型呼吸衰竭、多臟器功能衰竭、迴圈呼吸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重癥肺炎、喉惡性腫瘤個人史、直腸癌術後等15項原因。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父親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的,與答辯人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鑒定結果】

x市x人民醫院在韋某文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與患者溝通不充分等瑕疵,參與度10%。

【醫療過錯】

1、被鑒定人韋某文為78歲男性,自身患有多種慢性嚴重疾病,這些自身疾病嚴重影響被鑒定人的身心健康,並且多是沒有有效治療方法的疾病,臨床僅能給予對癥或支持治療;

2、依據診療過程所見,院方的診療行為不存在原則性問題,無明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應的治療護理規範的醫療行為,盡到了應盡的註意義務和告知義務;

3、因此認為被鑒定人的死亡與其所患疾病有關,是其病情使然,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明確因果關系;

4、x市x人民醫院在韋某文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與患者溝通不充分,對被鑒定人的病情嚴重程度認識不足,未能出具病重、病危通知書,導致被鑒定人家屬出現不必要的誤解,引起不必要的醫療糾紛的瑕疵。院方存在醫療過錯。

【法院認為】

由於x市x人民醫院對韋某文診療過程中,在患者病情嚴重復雜又有明顯加重的情況下,未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存在醫療過錯。原告損失合計240855.13元。綜合本案事實及院方責任的大小,本院認為x市x人民醫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24085.5元(240855.13×10%)較為適當。

【判決結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判決,x市x人民醫院承擔10%的責任,賠償24085.5元。